
滑行工具没有路权应成法律常识
上海警方日前开始对电动平衡车等违法上路行驶进行集中整治。
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具有速度快、体积小的优势,作为路面上时尚酷炫的短途代步工具,点缀了城市的亮丽街景,无疑也受到一些追逐潮流的都市青年的喜爱。但上海警方对这种代步工具进行集中整治,禁止其上路行驶,并非是故意“煞风景”,而是因为这种代步工具本身没有路权,依法不能上路行驶,并且由于其没有准入门槛、存在设计缺陷等自身局限性,在人群车隙中快速穿行,路遇紧急情况根本来不及刹车,很容易带来翻车等安全风险和隐患,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驾驶者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事实上,包括独轮体感车、两轮平衡车在内的电动平衡车和电动滑板车等代步工具,没有行业标准,既不符合我国机动车安全标准,也不在几类非机动车的产品目录内。因而其既不属于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只是一种滑行工具。
对于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这种滑行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专门规定,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可见,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不具备路权,不能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更不能驶入机动车道,只能在封闭的小区道路或者不对外公开的室内场馆等地方使用。据此,《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电动平衡车”不具有路权,不得上路行驶,是依法有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早在2003年就出台实施,随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实施,对近几年方兴未艾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城市短途代步工具,不可能有先见性明确规定,2007年、2011年的法律修订中对此问题也未有涉及。这就导致近年来一些城市交通管理执法中,面对日益增多的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现象,乃至由此造成的意外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存在定性、处置上无所适从的困惑,凸显法律滞后性问题,需要通过打“补丁”来弥补法律规定不足的短板。
总体而言,上海警方开展集中整治,对电动平衡车、滑板车上路说“不”,不但依法有据,也是城市交通管理面临新情况挑战的具体实践中,针对法律适用的滞后性短板,对现行道路交通法律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是一种有益的执法创新,此举值得各地借鉴推广。而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安全上考虑,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不具有路权,也应成为人们出行的共识和常识,不能为了一己一时的便利“潇洒”而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从而自觉遵守城市交通秩序,维护好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