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司法的腰杆硬起来

  147个案件处理意见,检察机关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142件获认同,人民监督员不赞同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了3件。日前,在福建省级人民监督员培训班上,该省检察院通报的这一数据,让大家更加直观地感到:检察机关接受监督诚心诚意,人民监督员监督有力有效。据介绍,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案件监督模式改革,探索打破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地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界限,开展案件上提一级、省市两级人民监督员共同参与、适当增加每次案件监督抽取人数的监督模式改革。

  此前司法部会同最高检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大的变化就是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也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这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在程序上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参与检察权运行更具代表性,避免了监督机制的叠床架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应外界“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约机制的存在和创新的本身,对办案检察官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促使检察官在办案中更加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司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程序的刚性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能,此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着力从制度设计创新入手:一方面,扩大启动主体,降低启动监督程序的门槛,增强启动的可能性和便利性,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评议的具体流程,增强评议效果。为了让人民监督员尽最大可能做到“兼听则明”,最高检《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的同时,还要介绍当事人、辩护人意见;另一方面,增设了复议程序,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同时针对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提出建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台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制度,便于人民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为启动监督程序创造条件。

  应该说,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力主要体现在启动程序的刚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应两个方面。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监督诉求,就必然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处理和反馈程序,人民监督员和当事人有异议的,还需要启动监督评议乃至复议等程序。尤其是《规定》列举了11种监督情形,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范围由7种增加到11种,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将案件办理的各关键环节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之下,能够更好地践行阳光司法,避免检察机关违规办事,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不言而喻,人民监督员介入的都是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地带,也是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部位,是体现公平正义、有效保障人权的关键环节。目前,《规定》所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重要环节,一方面,通过增加复议程序,赋予人民监督员新的权利救济渠道,是这次人民监督员改革的重要内容,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更加审慎对待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评议、更加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增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按照以往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两类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监督程序均由人民监督员启动。此次《规定》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明确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对此,许多专家学者给予一致肯定,认为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