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裁判文书,迈出司法改革关键一步

  本报讯(□李秀智)近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裁判文书语言·逻辑·理由”学术研讨会在沈阳召开。学术研讨会就裁判文书的现状、难题、发展等问题进行了细致而全面的探讨。

  此次会议由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文化研究会、辽宁省法学会、辽宁省律师协会主办,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律师协会承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全国各地近百名法律界人士参加了会议。

裁判文书改革势在必行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邀请40余名法官针对同一案件制作裁判文书,虽然判决结果相同,但是在适用法律、裁判说理上却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意见。”辽宁省法学会副会长院国强在此次“裁判文书语言?逻辑?理由”会议开幕致辞中说,裁判文书体现着审判公开性、公正性,正因如此,面对裁判文书呈现出的种种问题,有必要对其样式进行改革。

  要改革,就先要弄清楚种种问题都是什么。课题组收集了近5000份裁判文书样本,经过汇总分析,发现这些裁判文书在事实及证据、说理、法律适用方面,与优秀裁判文书的契合度普遍不高,尤其是在事实及证据部分,总体契合度仅为40%,主要表现为不列明证据名称、来源和证明对象,不记载双方的质证情况,不说明证据采纳情况及理由;在说理及法律适用方面,问题主要表现为说理与事实、证据之间关联度不强,援引法律不精确,主要援引一些原则性法条,涉及自由裁量的说理但没有说明自由裁量的理由等。

  “从课题研究的角度来看,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有三个:语言、逻辑和理由。语言是窗口,逻辑是框架,理由是灵魂。三要素是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主任、课题组主持人孙长江告诉记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曲阿翔在发言中表示:“法院系统内部正在加大力度研究裁判文书的改革,解决缺乏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及争点论述和说理逻辑分析、论证断理等问题,是沈阳中院法官与课题组联合共同调研的重点主攻方向。”

体制构建上的困境

  记者了解到,自从裁判文书全面公开后,一些文书中出现的错别字,格式错误,原、被告错误等受到网络舆论责难。“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框架下,裁判文书改革确有体制构建上的困境。”曲阿翔说道。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基层法官颜廷锐说:“我工作已经5年了,平时只接触常规的民事案件,遇到‘疑难杂症’,捋顺法律关系还是有一定困难的。”颜廷锐法官认为,很多基层法官工作中会遇到“法律知识不够扎实”带来的问题。

  除此之外,当裁判文书的质量与效率相冲突时,大多数法官会根据数量考核体系作出舍质量求效率的决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人员不增加,裁判文书质量很难提高,毕竟除了庭审和制作文书,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颜廷锐说。

  “现如今互联网高度发展,裁判文书分分钟被‘曝’被‘晒’,之前我在朋友圈里就看到了‘最牛刑事判决书’等等。”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罗灿法官认为,裁判文书越来越接地气,可以说与老百姓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和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耀燃和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范春晖作为参会律师代表,表示让律师参与裁判文书的制作和改革,可以让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有温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庭长王淑俐对此深有体会,她认为裁判文书对于法院审判活动十分重要,为此,辽宁省高院发起了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这也是该省法院系统的工作亮点之一,“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基础是吃透案情,灵魂是说理透彻,保障是文字较真。”

  对此,曲阿翔认为,裁判文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一个牵扯司法体制、司法习惯、司法心理等诸多层面的宏大命题。“如果说将裁判文书全样本地公开上网解决的是‘让法律看得见’的问题,那么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则是解决‘让裁判信得过’的问题。虽然现在仍然面临很多问题——体制方面的、案多人少等等,我们仍然希望这将成为一种规范。”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曹守晔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