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刑事执行人道主义,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保障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从决定到收监执行等环节存在漏洞,一些罪犯想方设法利用这些漏洞谋取暂予监外执行,以逃避在监狱服刑改造,损害了刑事判决的严肃性,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正义,促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现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缺乏全方位监督。在1990年《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没有对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作出规定。我国《监狱法》规定了法院对不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也没有对检察机关监督作出规定。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看守所、监狱办理监外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监狱、看守所在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决定环节,规定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但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是书面审查方式,法律适用过程是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的,缺乏第三方的介入,不开庭审理,也不进行质证,这与刑事诉讼程序遵从的公开原则是相悖的,社会对法院的监督制约打了折扣。
第二,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逃避惩罚,法院反制措施有限。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法律没有对怀孕和哺乳自己婴儿的次数作出相应的规定,致使一些女性罪犯利用怀孕生子来逃避刑罚。
第三,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有失公正。目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均是罪犯个人的原因,如怀孕、哺乳、患有严重疾病等,因为生理状况而免去在监狱服刑的惩罚,而不具有这些法定情形的罪犯却要在监内服刑,这样刑罚的适用就不公平。在这方面,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他们都没有将监外执行期间计算在刑期内。其次,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罪犯的刑期应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因为健康原因就缩短刑期,显然违背这一原则。同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后果,暂予监外执行成为一些罪犯逃避惩罚的捷径,使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腐败问题难以避免。现实中,一些罪犯为了能够继续监外执行,采取各种手段故意拖延监外执行时间,直至刑期届满。因此,改革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必须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的刑期计算方法问题。
第四,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当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方面,没有规定罪犯本人有权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也未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另一方面,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也没有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执行阶段,几乎没有被害人的立足之地。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伤害的对象,在加害人被暂予监外执行时,法律却没有给其设立一个独立、有效表达意见的空间,这在法律及情理上是说不通的。
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设想
首先,应部门联动,加强对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社区矫正机构除配强社区矫正力量外,应和有关执法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例如把计划生育部门纳入到暂予监外执行管理中去,形成常态化,主要管理怀孕妇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采取计划生育措施,使利用怀孕生子方式逃避收监执行的行为不能实现。
其次,设立刑罚中断制度,避免女性罪犯利用怀孕产子规避刑罚。行刑过程是刑事制裁实现的过程,刑事制裁的效果主要通过行刑得以实现,通过数次怀孕产子逃避刑事制裁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迫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规定本身进行反思。针对故意逃避收监执行情形,可以考虑在法律中设立刑罚中断制度,将怀孕和哺乳作为刑罚中断的事由,待这一事由消失后,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中断期间不计入刑期,这样既可以保护孩子,也可以防止少数女性罪犯故意逃避刑罚执行。
最后,依法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一是要充分保障罪犯本人的权利。目前暂予监外执行是由监管场所依职权提请,往往忽略罪犯本人的意愿及权利。建议监管单位在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时充分听取罪犯本人意见,赋予罪犯及其亲属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权。实践中法院对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缺乏聆听社区矫正人员为其辩护的环节,故法律应给予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让其陈述有关事实,充分实行辩护的权利。法庭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应派员出庭监督,增加监外执行撤销程序的透明度,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二是要建立被害人参与机制。在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邀请被害人参与监督,这不仅提升被害人在执行阶段的诉讼地位,也使其精神得以抚慰。同时,被害人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特别是那些与罪犯同在一个地方的被害人,更熟知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作者分别为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