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指纹登记结婚”被判有效
本报讯(记者侯劲松 □李鸿光) 结婚登记都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并签名认可。但因行动不便,用“指纹”代替签名则属特例。首例用“指纹”代替签名登记结婚的新娘许燕,声称丈夫王敏在她患病后骗取了她百万财产,因而状告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要求撤销她与王敏结婚登记行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后,许燕再次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新娘:
结婚登记按指纹应该判决无效
靠着多年的打拼,事业小有成就的许燕名下有了2家公司,人到中年离异后成为某婚介网的最高级“钻石会员”。2013年7月,通过网上交往她认识了同为离异的王敏。
按照许燕的说法,恋爱交往1年多后她渐渐出现了嗜睡现象,王敏曾带她看中医调理,但她病情一直未见好转。直到2015年2月,她渐渐出现了走路不稳、生活自理困难症状。同年4月9日,她在家中摔倒致半身不遂不能正常行走,但她说从未摔伤而影响上肢不能书写。
2015年4月16日,王敏用轮椅推她去民政局办理两人的结婚登记。许燕认为,自己具有大专学历完全具有签字能力。但是婚姻登记中心发放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一栏中出现的却是她的指纹,而非她本人签名。许燕认为结婚登记员,用指纹代替签名,违反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许燕还说,当时她被诊断为颅内多发性淋巴和水肿疾病,正在接受医院治疗,已失去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虽然民政局提供的结婚照片是她本人,指纹也是她的,但她不记得4月16日那天发生的事情,还称丈夫王敏在她患病期间逐渐暴露出本性,看中的是她的钱而不是她的人,导致她近百万财产被王敏骗走挥霍。
2015年7月13日,许燕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静安区民政局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她与王敏结婚登记的行为。
民政局:
新娘写字像心电图一样颤抖
法庭上,面对许燕的诉求,静安区民政局辩称,许燕与王敏登记结婚时,许燕是被轮椅推进来的,当时婚姻登记员提醒可改日再来办理,但许燕与王敏异口同声地说:“今日是他俩选好有纪念意义的日子,不能改变的。”事后还在登记员指导下拍了合影照,填写了“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静安区民政局还称,因许燕称摔跤之故无法书写,要求按指纹代替签名。婚姻登记员看她确实无法书写自己名字,才同意让她按指纹,这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
婚姻登记员陆某透露,许燕与王敏着装鲜亮,面带笑容均提到许燕摔伤之事,说许燕右手无力提不起来。当要求许燕在表格上签名时,王敏把笔塞在许燕的手中,许燕写的字像心电图一样颤抖得很厉害,连自己的姓都无法辨认。在确认许燕无法流畅地书写姓名情况下,遂要求男方代为填写声明书上其他内容,并在见证下,许燕在“声明人”一栏、《告知书》《处理表》都按了指纹。整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员问到两人个人情况及结婚意愿,许燕都能准确回答,条理清晰。
法院:
指纹和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民政局提供的相关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法院还查明在2015年4月14日,许燕因之前行走时摔倒,之后出现了行走不稳、右侧肢体无力等症状至上海某三甲医院治疗,检查时许燕意识清楚。婚姻登记中心称许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登记时,她是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也未能提供她前往婚姻登记中旬登记结婚时,是受到了丈夫王敏胁迫,而前往办理结婚登记的证据。
法院还认为,《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规范》均未对当事人“不能写字、书写不便”情形下进行结婚登记作出明确的程序要求,在法律、法规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常指纹和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静安区民政局认为被诉婚姻登记未违反程序规定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遂判决驳回许燕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