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进医院”还需立法明确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严打“医闹”。《方案》中特别明确,公安机关要选派优秀民警和辅警进驻医疗机构,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警械。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列。以至于,医院仅属于内部安保单位,治安防范能力比较脆弱,一旦发生“医闹”事件,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严重威胁着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国家九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要求“警务进医院”,十分必要。

  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不要因为医院纳入了事业单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在医院里,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零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医患之间就可能会发生摩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伤医事件。可见,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然而,警务进医院,还需立法明确。目前,中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暴力伤医也已达到史上最为严峻的时刻。因此,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设立医院警务室,不能满足于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口头重申,更不能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制订《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部门有权预防医疗机构里的犯罪,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别是,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为特殊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对于暴力伤医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快速予以处置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