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电影公司改制引出刑民交叉案件
江苏省盐城电影有限公司改制成江苏省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后,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尤登才因动用拆迁补偿资金而被举报“挪用公款”。在法律专家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
13年前,江苏省盐城电影有限公司改制成江苏省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市电影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尤登才曾有带领员工在盐城兴建一座特大型电影院——盐城电影大世界的梦想,然而他的电影世界梦没有实现,自己却因涉改制经济纠纷被判刑。
文化企业改制引出纠纷
在盐城市,盐城市电影公司的牌匾被放在仓库一角,已落满灰尘,计划建设电影大世界的土地仍在荒芜。尤登才提起十多年前的企业改制和自己的牢狱之灾,愤懑不已。
13年前国有事业单位改革浪潮席卷全国,国有盐城电影公司也在其列。尤登才时任盐城电影公司总经理,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他告诉记者:“当时电影公司有职工近70人,所欠外债1407万,公司最大的资产就是市中心用于建设电影大世界的这块土地。如果能在此建一座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电影城,我就能带领职工走出困境。”当过图书馆长、鲁迅艺术学校校长、写过剧本的尤登才当时信心满满,认为一切困难都会迎刃而解。
2003年1月10日,盐城电影公司转企改制方案出台。盐城市正道会计事务所以2003年2月28日为基准日,对盐城市电影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为包括土地、房屋在内的公司全部净资产为负82.08万元。这一评估结果经过盐城市国资办审批。
随后,盐城市文化局出台《盐城市电影公司资产出售操作细则》。根据《盐城市电影公司资产出售操作细则》,2003年9月10日,尤登才作为个人认标人向盐城市文化局缴纳100万元认标保证金并出具《认标承诺书》,盐城市国资办、体改办、文化局三方与尤登才个人签订《认标协议书》,约定将以盐城电影公司零价格出售给尤登才,并改制电影公司为民有民营的有限公司。尤登才承担改制费用,以及盐城市电影公司所有债务以及2003年3月1日至新企业创立止形成的亏损和新的债务等。
同年12月31日,盐城市国资办下达《盐城市电影公司资产处置批复》,确定盐城市电影公司总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整体资产的净资产为负82.08万元。2004年1月5日,董事会选举尤登才为新成立的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4年4月15日,尤登才以盐城市电影公司名义与盐城中茵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由盐城市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补偿盐城市电影公司安置费用合计1325万元。
同年6月30日,为了完善改制手续,在办理改制后企业即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时,电影公司向银行转出200万元拆迁补偿款,由银行人员以尤登才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存单。同年7月1日,尤登才的妻子孙朗芹用该200万元个人银行存单质押,从工商银行贷款人民币180万元,加上向他人所借的70万元,合计250万元用于新设立的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注册资本验资,于7月1日取得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工商执照。该款后于7月5日和7月6日补至盐城市电影公司账户。
2004年9月15日,盐城市文化局、国资委、体改办与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盐城市电影公司整体资产出售协议书》。该资产出售协议书的内容与国资委、体改办、文化局此前与尤登才个人签订的《认标协议书》内容相同,至此,盐城市电影公司改制程序完成。
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
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成立后,与商人张昌武进行合作。双方的合作并不顺利,张昌武要求推翻原来电影大世界的规划,在原址建设商品房出售。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尤登才后被举报,称其在电影有限公司成立时动用改制前国企的200万元拆迁补偿款以验资,因此涉嫌“挪用公款罪”。
2007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以尤登才涉嫌挪用公款罪向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公诉,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7)作出亭刑初字0576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576号判决):尤登才挪用公司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
作为盐城市文化企业改制试点单位,尤登才和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的经历在盐城市引起关注。2014年7月9日,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教授刘艳红及陈洪兵、张国平、刘敏等法学家受盐城市电影有限公司董事会及部分员工代表的委托,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
专家论证认为,尤登才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尤登才动用的200万元资金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公司资金”,而是出售给尤登才的土地、房屋所变现的拆迁补偿资金,原审法院对尤登才挪用资金罪的认定缺乏实质性的事实依据。盐城市国资、体改、文化等部门按照整体资产出售的改制形式,将国有资产的整体资产(含土地、房产)出售给尤登才及全体股东,而不是股份转让。
尤登才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尤登才将200万元存入银行用于验资的贷款质押,该200万元是尤登才在电影公司改制中所受让资产而取得的财产变现。尤登才使用该资金为新公司的全体股东注册验资,不符合“将公司资金非法置于个人控制支配下的挪用资金罪”的本质特征,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此外,专家认为,尤登才与原国有公司及盐城市文化局之间改制中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整体资产向尤登才出售了,那么尤登才使用该资产就是合法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认为,本案属于刑民交叉案件,起因于经济纠纷,其民事纠纷既包括因电影大世界项目立项建设与合作方引发的纠纷,又包括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及出资上的纠纷,这些纠纷都应当在民事法律范畴内妥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多位专家提出,江苏省作为经济发达省份,刑民交叉类的案件非常多,如何审理和准确认定这类案件的性质也是江苏省各级司法机关所关注的重点。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如果不秉持慎重的态度,违反刑法的谦抑精神,则不但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违背了法律正义,而且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