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加强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工作

  本报讯(记者惠晓锋  □石浩) 宁夏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过程中,高度重视“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工作,不断转变执法观念,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该院要求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除应提交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加强对无社会危险性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注重从不羁押是否存在危害社会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公安机关和被害人认同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该院还建立社会危险性证据变化跟踪监控机制,侦查监督部门根据审查逮捕案件中社会危险性证据的变化情况,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及公安侦查机关、看守所的沟通联系,对案件后续的取证、赔偿、达成谅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对捕后发现无危险性、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轻刑案件,及时与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联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