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有了“主心骨”

——专家解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的角度,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韩春晖表示,《意见》明确规定,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行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在行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本单位同意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审核后,可以授予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同时还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意见》提出,到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就是要构建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更好地把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李明征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总人数位列中央试点单位之首。其中,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就有2人是公职律师,这在全国各试点单位也是少有的。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表示,《意见》明确了公职律师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看,公职律师事实上已经承担起《意见》所列的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职责,但这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意见》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这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此外,《意见》确立了保障公职律师作用发挥的“硬约束”机制。《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请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意见;应当听取而未听取,或者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在刘辅华看来,这无疑为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主心骨”。

  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公务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红兵表示,《意见》要求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等,都具有相当强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