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养猪维权”实则是“以闹维权”
珠宝柜台夜间失窃,商户质疑商场没有履行安保职责,为了维权,竟买了一头猪抬进商场柜台圈养,导致商场被迫暂停营业。商户夫妇及另一亲属因扰乱商场经营秩序,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价值60万元的黄金被窃,自然十分令人同情,警方也在积极破案,尽量追回损失并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如果商场存在安保不力的过错责任,也将依法担责。受害人维权、救济的正常渠道始终通畅,但仅因不满商场减免2年入场租金13万元的补偿方案,就采取“私力救济”手段,将一头肥猪赶进商场柜台“圈养”,不但严重影响了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还将自己送进了行政拘留所。如此荒诞、任性的“养猪维权”闹剧,实则是无视规则、“以闹维权”的法盲行为,不但于事无补,还害人又害己,实不可取。
本来,贵重物品失窃涉及刑事案件,商户进入商场经营属于民事合同,是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商场只承担安保不力的相应责任,商户自身安保措施不当的也要相应担责,如果商场没有安保过错责任则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损失索赔应指向犯罪嫌疑人,而不应将损失赔偿责任都转嫁给商场。同时,任何维权行为都不能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维权之名行害人之事,导致其他商户无法经营、商场关门停业的恶劣后果。
现实中,一些原本权益被侵犯、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在对方无法完全满足自己索赔欲求的情况下,不是寻求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权,而是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下,“以闹维权”“以访维权”,用侵犯他人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所谓权益,甚至行恐吓敲诈之实,屡屡导致不当维权、过度维权、恶意维权、非法维权,不但践踏法律规则,伤害法律尊严,侵害到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糟践,从一个令人同情的、弱势的受害者、维权人变成令人不齿、面目可憎的加害人、违法者,并将因此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法治社会追求规则之治、良法之治,不断完善法律、畅通纠纷处理机制和权利救济渠道,有效保护权益、构建法治信仰是一方面,树立法治思维、秉持法治方式,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也至关重要,“以闹维权”的“办事思路”显然是剑走偏锋,也必将此路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