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赔偿权”研讨会召开
专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有最低赔偿额
本报讯(记者汤瑜) 日前,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专项基金举行3周年报告会暨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赔偿权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等法学专家就如何保障被性侵儿童的民事赔偿权,以及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被性侵儿童的民事赔偿面临多重困难。专家认为,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也规定了精神康复的治疗赔偿,可以将现有的法规充分利用,同时建议儿童被性侵应有最低的赔偿项额,应延长被性侵儿童的索赔诉讼时效。
李轩表示,《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及。现在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非常局限,其中特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伤害程度挂钩,而这种伤害需是直接的肉体伤害,一般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精神损害的状况进行高额赔偿。“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现行的司法解释,或者专门针对被性侵儿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考虑一旦发生女童被性侵事件,首先有一个起码的民事赔偿标准,这个标准重点针对潜在的心理伤害。”他说。
王轶则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专门对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做出了规定,其中就提到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他指出,不仅仅受性侵儿童本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家庭的灾难,其他家庭成员也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今年3月22日,法院审理了广西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该案代理律师吴晖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在实际情况中很难落实,主要是证据方面。女童遭受性侵之后,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上的损害,国家的赔偿都是填补式的,看病花费要有证据支持。该案发生时间已久,这些女童之前看病的证据已经没有了,法院无法支持她们的请求。此外,在落后地方,也无法找到相应的心理辅导,因此她们没有办法提出求偿权。
张莹介绍,法院少年法庭除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还审理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占60%以上都是儿童遭受性侵案件,她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限于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很难得到支持。
“刑诉法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赔偿范围限于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如果孩子因为遭受性侵,身体上出现疾病去看病,这个是可以赔偿的,但如果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把这一条通道关闭,所以这方面他们没有办法得到支持。”她解释说。
王轶补充说,现行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根本不存在对被性侵女童精神损害救济的任何法律障碍,《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中,就没有把损害救济的对象仅限于是治疗所支出的费用,明确把康复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在内,只要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方法,就可以把精神遭受损害的康复费用包含在救济的范围之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建议,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计算的特别规则。他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并写入《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
根据“女童保护”三周年报告,截至2016年5月22日,“女童保护”已在全国25个省份开展儿童防性侵课程,志愿者直接面向逾20万儿童授课,培训志愿者上万人。与地方妇联、教育局、团委等合作推进培训当地教师,使得儿童防性侵教育覆盖面大大拓宽,覆盖人数超过75万人。“女童保护”组织成立3年来,每年发布《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统计报告》,对上一年媒体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展现儿童防性侵教育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