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公证,独生子女继承能顺利过户吗?
最近,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结论惊呆宝宝了!》的普法文章刷爆了微信朋友圈,不少法律人士纷纷支招,讨论越发热烈,“战火”烧到了房产过户环节,对过户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的规定层层炮轰,号召广大独生子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和房管局打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拒办过户的行为违法,责令办理。作为独生子女中的一员,我想这个问题得好好捋捋了。
从法律层面讲,公证的确不是过户的必要条件了。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公证书成了“可以”提交,而不是“应当”提交。
然而,目前房管局执行的还是老办法,要么交公证书,要么交法院判决。北京市住建委门户网站上公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项下“房屋继承、遗赠”一栏中,关于申报材料要件中还是写着“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所以,法律与现实之间错位,才是独生子女“过户难”的真正原因。
我们总在抱怨要求提交公证书不合法、不合理,却很少去想想为什么多年来公证书能解决什么问题。其实公证也好,判决也罢,归根结底是以公权力文书的形式去确定一个基本事实,即“你是这个房产唯一合法继承人”,房管局依据这个事实办理了过户,至少能够在最大范围内确保之后不会突然冒出来你有其他兄弟姐妹也享有继承权。在对继承原因的合法性审查方面,除了公证和司法判决的程序,还真是没有别的方式比这个更靠谱了。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派出所、街道、村委会证明等都不能证明你是唯一继承人。成年子女未必和父母在同一个户籍里,独生子女证发放之后,再生二胎也并不收回。派出所只能开亲属关系证明,但却不能开出你是唯一子女的证明,因为光从户籍上无法查证。街道、村委会证明的效力就更值得商榷了,这邻里关系、乡里乡亲的,客观性难以保障。所以离了公证书、法院判决,让房管局独立承担审查你是不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责任还真是有些困难。更别提如果你的父或母先于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届时还有你的七大姑八大姨继承的情况,如何通过你提交的材料去辨别?不交公证和判决,交什么呢?难倒了房管局。但既然上位法已经改了,那么改变还是必然的趋势,只不过还得等。
公证到底干的什么活儿,能瞬间解决过户难的问题。科普一下,继承权公证分为遗嘱公证和法定继承公证,这两种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都差不多。怎样证明你家千丝万缕的亲属关系呢,只有一个路径——查档案。目前咱们国家不允许任何个人查询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但公证处却可以。查档之后,公证员会根据查询结果,制作一份人事档案情况摘抄表,详细描述与继承有关的人员情况,包括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收养、过继的,代位继承的还包括第二、三顺序的继承人)。捋清这些关系之后,结合其他材料和询问笔录,得出你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的结论。
那独生子女到底咋办?个人建议,既然现在还是依照旧例,不着急过户的就再等等,问明所在地房管局啥时候出台执行《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按照之后的规则来准备材料。急着过户的,还是公证吧,省力省心。至于要打行政官司的,三思,没有一年半载下不来,拉了仇恨,耗尽心力,结果却未必尽如人意。
(作者单位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