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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早出台网络拍卖法规
□ 李卫东(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对于推进网络司法拍卖,我提两个建议:网络拍卖一要注重服务性,二要注意拍卖法规问题。
上世纪,司法处置是法院自己进行,到本世纪末的时候进入了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的方式,到今天走向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在现在的实践中,既有法院自行拍卖,也有委托拍卖公司进行。
拍卖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要加强拍卖工作的专业性服务工作。
针对拍卖瑕疵担保的问题,在拍卖行业中,这也是拍卖过程中容易产生矛盾的地方。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产生纠纷。我们调查了11个国家关于在拍卖过程中瑕疵规定、企业规则以及法院案例,我们为这个出了6本书,专门研究瑕疵担保的问题。
在大家的介绍中,我也注意到,有些工作委托银行完成。它不是服务费用的问题,而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如果在正常的拍卖活动中,无论是网络拍卖还是现场拍卖,就瑕疵担保,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以及行业标准中,对瑕疵说明做了很严格的规定,要么委托人要承担责任,要么拍卖机构要承担责任,或者最终买受人承担责任,责任分得很清楚。
网络拍卖方面的法规至今一个没有,我们呼吁尽早出现这样的司法规定。除了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是不是还要配套出台相关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对下一步网络司法拍卖也会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上述内容均由本社记者 邓益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