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不是商事拍卖

 谭秋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想讲两点:第一,网络司法拍卖,它是司法拍卖,不是拍卖,尤其不是商事拍卖。为了实现拍卖标的物的价格最接近它的价值,必须让更多的人来参加竞买,还要防止暗箱操作,防止竞拍者相互勾结串通拍卖。法律、司法、执行拍卖,只能做到这个层面,所以司法拍卖不同于商事拍卖。

  第二,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在执行拍卖系统,它是公权的行为,买受人取得这个产权是原始取得,它不是技术取得。所以,买受人既不能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也不能主张权的瑕疵担保责任,他买的就是这个现状。

  但肯定有些人觉得不公平,怎么办?所以我们只能通过程序来克服可能带来的不公。那就是我们怎样公开地拍卖,尽量展现这个标的物的现状,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买受人。但告知越充分,就会带来要买的人越少,这确实是一个矛盾。

  我们在讨论网络司法拍卖的时候,一定不能忽视法院的作用。我们的执行是有效率性、时效性的,必须要在几个月内把这个案件执行了,所以我们实际讲的是时效,围观的人再多,他不出价是没有意义的。要保证来看的人有可能出价,就要保证市场的专业性和平台的专业性,所以我觉得这个平台一定要由法院来搭建,但进来的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

  如果说,最高法觉得我就不适合做这个平台,那我觉得你要交给某一个机构,一定要用公正的程序,由政府招标,大家才能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