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精神病男子杀父 法院对其强制医疗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张立伟怀疑其父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于20151218日凌晨将其父杀害。经鉴定,张立伟作案时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丧失了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法院经审理,决定对张立伟实施强制医疗。

  据悉,自2013年至2015年,长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22件,现均已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颁布之前,我国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善,对于精神病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后的处理机制尚处于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此次修正案的实施弥补了相关刑事司法程序的缺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体现了人性关怀和政府责任,同时也能够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妥善治疗和安置,减少了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调研报告显示,201311日至20151231日,长春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22件,均为检察院申请启动;已审结22件,其中致人死亡案件12件。22件强制医疗案件中,做出强制医疗决定20件;驳回强制医疗申请2件,其中1件为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另1件为被申请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调研报告显示,全市强制医疗案件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20名被申请人年龄分布较为分散,年龄最小的21岁,年龄最大的62岁。在较为分散的年龄分布中,仍存在相对集中的年龄段,即30-50岁之间的被申请人占比为65%

  “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对内对外都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同时自身的心态和生理健康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极大地增加了精神疾患的发病率。”长春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李爽分析称。

(案例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