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不准开私人会所需要监管作为

  住建部日前发布《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的经营中,不得设立私人会所,不得利用“园中园”进行变相经营。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不得擅自将设施改作其他用途。

  公园开设会所,搞“园中园”变相经营,破坏了公园整体景观,也影响了广大游客的切身利益。住建部此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就曾明确要求,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等。如今住建部将此上升到法规的高度进行规范管理,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

  从契约的角度讲,管理部门代表民众建设、管理公园,实际上与民众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管理部门有义务遵守与民众的约定,保护好公园的一草一物,为民众营造良好的绿化环境与休闲公共空间。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单方面允许公园开设会所,实际上是一种失信于民的违约行为。 

  对于公园经营管理的问题,政府除了算经济账以外,还要算民生账。管理、保护公园,虽说增加了财政负担,但是为民众营造“亲山水、远尘埃”的绿地环境,方便民众休闲、游览,是政府的本分。政府不能以简单的市场眼光审视公园建设、管理的得失,更不能放逐民意,听凭公园开设私人会所,把普通民众拒之门外。

  对于公园变私园、藏会所的怪现象,既然住建部划定了红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就要认真执法,拿出监管实际行动,制止公园违规开设会所等商业行为,并启动问责程序,提高违规者的违法违规成本。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自上而下,完善政绩评价体系,丰富政绩评价内涵,多从民生角度看政绩,少以经济创收论英雄,推动公园逐步回归公益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