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2月29日,江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北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7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3年,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酸液无处存放,遂以远超售价进行补贴方式,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后者又用同样方式,转让给“买受人”,最终使其非法排入河道中。姜堰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污染环境罪承担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遂根据有关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就丰越公司、恒铭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积约50020平方米,深度约50米,属于农用地性质)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造成水体及周边空气严重污染。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两人并未将大量沉底垃圾进行清理,经环保局检测,水塘水体氨氮值和化学需氧量、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等严重超标。2015年11月2日,从化区检察院遂将线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就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5月,湖北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2013年3、4月间,吴某等人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卜家河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的林地开采石料。郧阳区林业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后,吴某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该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其逾期未回复,也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遂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