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国司法官“高薪往事”
人们感受和认知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防止外部对司法官的各种干预。美国法学家汉密尔顿指出:“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形象地说,法律供给正义,可谁支配着司法官的钱包,即意味控制着正义的输出。薪酬问题如此重要,那么,司法官应拿多少薪俸比较合理呢?
以民国为例,司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大理院院长为“特任”,“简任”包括大理院庭长、推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厅长,总检察厅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荐任”包括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的厅长、庭长、推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从事录供、文牍、编案、会计等事务工作的书记官有“荐任”和“委任”两种,书记员多为“委任”,少数优秀书记员可升至“荐任”。
根据北洋政府《司法官官等条例》《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等规定,“委任”最高级别书记官月俸120元,最低级别30元;“荐任”最低级别的书记员月俸135元,最高级书记官360元;“简任”最高级别每月600元,最低400元;“特任”大理院院长与各部总长一样月俸1000元。此外,一定资历的司法官还享有奖金:“司法官受各该官等最高级之俸在5年以上确有劳绩者,简任官得支给600元以内之年功加俸,荐任官得支给400元以内之年功加俸。年功加俸按月均分,与官俸同时发给。”
若是一位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来到民国时期的审判厅或检察厅从书记员做起,每月可拿30元。假设其经过10年左右历练后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应享受荐任11级月俸160元。要知道,当时任北大校长的蔡元培月薪是600元,任图书馆主任的李大钊月薪是120元,任图书馆协理员的毛泽东月薪8元。1918年,一位清华老师在北京做的实地调查显示,北京最低生活水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当时物价,1元可以买30斤上等大米、8斤猪肉、150个鸡蛋、10尺棉布。奢侈消费如安装电话月费6元,出国到日本双程二等舱船票是62元,一个书记员养活一个三口之家已然绰绰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