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首次修订

明确省市县常委名额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日前,首度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开发布。与原版相比,新条例首次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13人,市、县两级为911人。

  《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并明确专职副书记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地方党委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同时《条例》在原规定地方党委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基础上,增加“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的表述。

  根据《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则是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书记专题会议则是《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酝酿机制。《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同时明确,“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此次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同时,对名额也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13人,市、县两级为911人。

  同时,《条例》对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了9类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进行讨论和决定。其中,第七款对“决定递补党委委员”等事项的规定,完善了委员递补、补选制度,创设了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这也成为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