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政府立法还需强责配套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的颁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有着标志性意义,其内容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可谓亮点纷呈,而对于授予行政权、理清行政边界的源头性工作,规范政府立法又显得尤为重要。
环顾政府立法实践,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出于政府大部门利益,或囿于立法水平不足,部分地方政府立法出现不规范乃至有违上位法的情形。就不规范而言,有些立法可谓僵尸法规,既没有实际效用、亦不能有效废止,有些立法则长期未得到更新,不能有效适应社会发展;就矛盾来说,有立法出现与同位法冲突的情况,甚至有明显违反上位法的情况,诸如各地的限购、限行政策,又如税收征收调整条例等等不一而足。而这些状况,在地方立法权扩大的背景下,更凸显出规范政府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纲要的颁布,充分认识到了地方立法的实际状况,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建设,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其一,健全立法的社会基础。不仅包括强化立法项目的论证制度,亦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同时还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法律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从而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其二,强化了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于立法角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于规范角度,将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于监督角度,将强化合法性审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其三,建立相关立法文件的清理长效机制。根据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对政府立法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同时建立时间表,对以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清理和信息化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见,相关举措立足于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消肿去臃,并期待能够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然而,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化倾向未被消除的情况下,相关立法就不免被绑架,倘若不能予以相应的强责配套,不能对相关立法倡导者、起草者和主要审议者进行有效问责,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化就会如影相随。即便事后审查和清理,不仅是轮岗换班的多年以后,其力度也只能用绵柔无力的“粉拳”来形容,而这种“秋后算账”也很难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由此,建立与地方党政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法负责人的责任挂钩制度显得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