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文规范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日前,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应与审讯场所分离,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安装有监控设备、有安全防范措施。

《规定》对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兜底条款外,明确要求检察院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规定》指出,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