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公司”承包工程案中有案

  河北省柏乡县垃圾填埋场工程让发包方、总承包方、分包方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又夹杂公章造假、身份造假等一系列违法事件,承包工程合同纠纷案之外,疑窦丛生。

 

  2015114日,张日光站在柏乡县垃圾填埋场,面对亲手挖的“大坑”,满面惆怅。萧瑟北风里,这个中年男人的目光有点呆滞。

  从老家山东烟台到河北柏乡县,张日光本想通过这个工程赚一笔。不料,这几乎将他余生埋葬。

  2009年,河北省柏乡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启动,沈阳市政工程集团(简称沈阳市政集团)从柏乡县城市管理局(简称柏乡县城管局)下属的柏乡县恒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拿到了总承包。

  自称是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豫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建升与沈阳市政集团签订协议承揽了该项目的土建工程。事后证明,王建升所持的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以及豫兴公司的公章,均为假冒。

  退伍军人出身的张日光参与到这项工程中,至今痛苦不堪。

承包后的变更

  张日光原本做汽车配件业务,2008年底一个偶然的机缘联系上了柏乡县人刘继光。同在一个部队当过兵的战友身份让二人很快热络,两人商议利用刘继光在当地的关系“干点事”。

  柏乡县城市管理局垃圾填埋场工程进入他们的视线。

  虽然没有按照预期中标成为工程总承包,但是二人还是拿到了部分工程——前提是他们需要一个资质。二人通过河南人吕学锋认识了王建升。“王建升自称是豫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来了书面证明和资质证书。”张日光表示,原来约定的是由王建升投资施工,刘继光和他本人从中提取1.8个点的好处费。

  此后,王建升以“豫兴公司”的名义与沈阳市政集团清河工程处签订了《柏乡县垃圾填埋场工程土建部分承包协议》。城管局局长赵焕君以丙方见证人的身份在这份协议上签字。

  王建升委托吕学锋组织施工。200912月份后,王建升自行从施工中退出。而王建升和吕学锋经手的工程,城管局在2010年分两次将款项支付完毕,王建升取得85万元的工程款。

  此后,刘继光和张日光接手施工。“沈阳市政集团通过柏乡县城管局和业主方柏乡县恒洁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同意将该剩余部分工程由张日光等人继续施工。”赵焕君证实。

  2010310日,沈阳市政集团和刘继光、张日光签订了《柏乡县垃圾填埋场土建部分承包协议》,该协议写明“因本工程1111日承包给豫兴公司后,该公司在完成填埋库区土方开挖及回填压实、整形期间,无力再承担厂区其他工程的施工,为赶工期,甲方只能以以下1-7项工程再次对外承包。”

  20113月工程竣工验收后,张日光所组织施工的部分工程,均由张日光提供参加劳动工人名单,由柏乡县城管局出面支付工资。除此之外,他再也没有收到工程款。

  在此后的两三年时间里,张日光多次讨要,柏乡县城管局都以财政资金没有拨付为由推脱。

  张日光还在忍耐等候,不料王建升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嫌虚假诉讼?

  2013年初,王建升起诉豫兴公司、沈阳市政集团和其下属的清河工程处、柏乡县城管局,按照“豫兴公司”与沈阳施政签订的协议和其本人与“豫兴公司”的承包协议支付全部工程款。张日光和刘继光被要求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彼时,柏乡县城市管理局一分为二,原城管局更名为柏乡县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耿建会任局长。

  20134月,沈阳市政集团收到林州法院开庭传票和起诉书。不久又收到林州法院的裁定,查封沈阳市政集团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

  沈阳市政集团立即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和地域管辖异议。“此后林州法院为了规避管辖权,将沈阳市政集团存款解封100万元,以使县区级法院可以管辖。”沈阳市政集团律师孙伟强说。

  当孙伟强见到法院提供的由王建升出具的一份王建升本人和豫兴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后,当即提出该协议为假,且王建升根本没有参与工程施工。

  “依据合同条款,豫兴公司与王建升签署的合同是一个单独的合同,既没有体现与柏乡县城管局的关系,也没有体现与沈阳市政集团的关系。”执法局代理律师曹治安认为,王建升在林州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生拉硬扯将不相干的单位告上法庭,完全是为争夺管辖权的虚假诉讼。

  “王建升起诉的是承包合同纠纷,王建升作为一个自然人,并不具备资质。”曹治安认为,王建升作为豫兴公司的“法人”从自己公司承包工程,不合情理,也违背法律。

  管辖异议在林州法院被驳回,法院驳回异议的理由是:王建升与豫兴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管辖地为林州市法院。

  沈阳市政集团不服,向安阳中院上诉,再次被驳回。

公章造假被采信

  一审败诉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沈阳市政集团律师孙伟强建议张日光在柏乡县法院起诉沈阳市政集团。

  20151月,张日光和刘继光在柏乡县人民法院起诉河南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政公司清河工程处和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柏乡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请求法院判决4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10万元。

  “柏乡县法院在送达诉状的时候,豫兴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没有这个公章。柏乡县法院副院长崔瑞峰和主办法官张立娟前往河南郑州给豫兴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才得知豫兴公司并无承接该项工程、更无王建升此人。”张日光的代理律师王天宇证实,两位法官曾亲口向他转述这个消息。

  “我们没有包过这个活,也没有盖过这个公章。”豫兴公司办公人员这样答复了柏乡县法院的工作人员。

  公章造假?

  114日,记者就此向柏乡县法院副院长崔瑞峰求证,崔承认前往郑州市豫兴公司总部时工作人员曾如此答复。“但当时并没有对其做笔录。”崔瑞峰说。

  在林州法院一审败诉后,执法局、沈阳市政集团和张日光几方在一起研究时,发现了更多的问题:王建升并非豫兴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加生。

  而由王建升出面代表豫兴公司与沈阳市政集团签署的承包协议上的公章,与豫兴公司公章出入很大。王建升本人与豫兴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用的正是这份涉嫌造假的公章。

  孙伟强代表沈阳市政集团向柏乡县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柏乡县刑侦大队竟然以已过追溯时效为由没有立案。

  此后不久,柏乡县法院驳回了张日光的诉讼请求。

  带着如此多的疑问,78日,几方当事人在安阳市中院迎来了二审开庭。

  二审中,豫兴公司出庭代理律师承认这是个假章,但是表示“公司认可这个章”。

  “王建升所提供的合同公章属私刻公章,王建升涉嫌诈骗和私刻公章两项刑事犯罪,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孙伟强陈述称。

  “认可也不行,这代表不了国家法律。公安部门不备案就是假章。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曹治安认为。

  

谜团待解

  “只要豫兴公司认可就有效。”孙伟强认为,两级法院屁股明显坐偏了,已经超出了自由裁量的范畴。

  柏乡县某位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超过30年经验的法官,谈起这个案子也直摇头。

  “林州市人民法院给沈阳市政集团下了200万的裁定,结果查封了沈阳市政集团400万元的存款。”孙伟强介绍,为了争得一审管辖权,林州市法院解除了沈阳市政集团100万元的查封,案件最终在林州法院一审。

  令人惊奇的是,作为原告方的王建升在起诉时并没有交诉讼保全费,而是由另外一家企业作担保。“担保应该提供现金或者实物担保。”孙伟强认为,法院如此强行查封实属违法。

  “从事实上,从管辖上都错了。”孙伟强表示,而时间上,工程完工两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要求过王建升提供施工证据,法院都置之不理。”孙伟强说,各种证据都证实是张日光干的活,“但豫兴公司承认是王建升干的。”

  1224日,记者致电豫兴公司,公司办公室一名接线人员称:“我公司没有王建升这个人,而且我公司承揽的所有工程,不会交与个人去做。” 

  纠纷尚未解决,到底孰真孰假,豫兴公司、林州市法院以及参与其中的政府监管人员,充当了什么角色?似乎还像谜一样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