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专家学者聚焦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新问题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近日,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召开年会,针对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半年来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展开研讨。

  5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的首次修改,亮点颇多。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等。新法旨在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但新法实施半年来,出现了许多问题和新情况,在这次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来自浙江省各地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结合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刘东亮副教授从受案范围、登记立案、跨区域管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等方面阐述了新法实施所引发的新问题以及相应的解释与对策,其中“登记立案制仅仅是恢复了原来正常的立案审查而不是改变或放松了立案审查”的观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强烈共鸣,得到杭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张波的肯定,并作了相应补充。

  杭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法官吴宇龙提出,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具有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审查标的、审查功能、审查次序、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审查与被诉行政行为审查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这一概念消解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法价值,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成型和完善将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予以放弃。宁波大学法学院夏雨博士认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的效力有规范性文件自此无效说、普遍“不予适用”说和本案“不予适用”说三种效力类型。而本案“不予适用”说具有最充分的理论与制度根据,普遍“不予适用”说需要通过后续发展来达成,规范性文件自此无效说则尚难以实现。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旭勇教授指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主要功能是防止诉讼程序混乱、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科学化的辅助性工具框架,但是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较为狭窄的背景下,行政诉讼类型与行政判决方式的分类基本呈一一对应关系,其功能也基本上是重叠的,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动力和必要性不足,我国现行已经确立并逐步完善的行政判决制度完全可以替代行政诉讼类型化,而且制度成本更加节约。浙江省高级法院行政二庭庭长危辉星在肯定张旭勇观点的同时指出,在修法过程中最高法院之所以要强调行政诉讼类型化,主要是想通过增加诉讼类型实现扩大受案范围的目的。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梁艺博士认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呈现出某种扭曲的“异化”状态,承受信访分流压力的同时,囿于“特殊需要”条款的误读,正发生着与卷宗阅览权竞合的趋势。应当从构建公文管理规则强化主动公开、设置依申请公开的引导机制以及信息公开主管机构的合理设置的路径出发,实现对异化了的信息公开制度予以矫正的效果。这一建议得到温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章剑青肯定。章剑青还从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出发,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面临的难题与对策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