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发保险法司法解释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20151126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介绍,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为41752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即为91555件。自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例轻,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

《保险法》经历了3次修改,2009年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保险法》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解释三》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三》共计2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