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引得慈善活水来

    始于2005年的慈善立法,历经十年的争议、搁置和起伏,终于在近期以草案方式提交初审。公众最关心的莫过于,公募权的垄断局面是否能够就此完全打破,而民间私募又是否能够在慈善领域引得一汪活水来。

    不可否认的是,公募权的垄断与计划经济、重政府主导思维有着莫大的关系,官方、半官方的背景也给公募运转以公信力保障,这让其在一段很长的时期内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其运转的封闭、善款的不透明性却一直被公众所质疑,随着“郭美美事件”等事件发酵,更让其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的强化、简政思维的转变和行政负面清单的建立,冲击了原本公募垄断的行政基础。同时,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让慈善信息得以急速传播,随之而来的还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让个人财产处置变得超乎寻常的便捷,几大要素的结合让民间私募得以迅猛发展,更形成了对传统公募垄断的冲击局面。换言之,私募客观存在和所起到的慈善作用已不容忽略,如何对其因势利导更成为本次立法的主要目标。

    但不可忽略的是,民间私募存在两个天生的短板:其一、缺乏公信力,民间组织难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效鉴别,这种把关不严,容易让虚假信息乘虚而入,同时涣散、临时的民间组织要向个人追偿并非易事;其二、自媒体传播之下,慈善信息传播具不可逆性,一旦发生诈捐,相关虚假信息难以迅速收回,带来的衍生后果不容小觑。

    鉴于此,本次立法草案对个人网上募捐和“互联网+”慈善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对于前者是予以禁止,而对于后者并没过细规定,而留给互联网募捐更多的发展空间。

    可见,私募所利用的互联网金融便捷、慈善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公募所具有的信息审核、可信度保障,事实上更应起到一种互补的作用,是否能够通过平台构建、机制保障,实现上述优势的高效整合、促进慈善力量的快速传播,才是慈善立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私募或者公募可谓殊途同归,一味寻求于私募、公募的标签化并无实质意义。因为,慈善法的立法意义不仅仅在于放低慈善的门槛,还慈善天空以广阔,更应着眼于规范化、透明化的保障,护慈善天空以明朗,善者或可匿名,但善款却还需以看得见的方式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