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四中院、四分检联合发布意见推进法律监督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11月4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联合发布《关于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常国锋介绍,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四中院和四分检承担着中央和上级的交付的跨区划司法改革试点任务,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必然要求两院在依法履职、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等重要工作方面,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在这个背景下,两院经过多次磋商共同制定了《意见》。
《意见》立足于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具体包含10项内容,即:加强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大情况通报,监督信息分享;列席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强化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诉讼行为,保障诉讼权利;严格司法标准,确保司法统一;探索积累经验,推进公益诉讼;着眼疑难课题,联合调研攻关;推动人才交流,提升司法能力。
常国锋强调,检察官列席法官审判会议,强化检察监督是一项创新。主要包括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和检察官列席法官会议两项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检法都有明确要求,目前仅将其限定为讨论重大疑难理论和实务问题,不涉及具体案件的讨论。旨在强化审务公开和检务公开,以及在解决重大问题的及时了解和沟通。
另外一项制度是排除司法干预,确保独立司法。《意见》中指出,双方共同建立干预司法情况通报及协作处理机制。四中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在立案、审理、裁判、执行活动中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可及时向四分检法律监督部门通报情况,并视情节轻重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四分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审判环节、检察监督环节存在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等情形,可能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应及时向四中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四中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问责查究程序。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在存认为,协同推进法律监督机制建设,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加严格地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构建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型法检关系;有利于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功能作用。
吴在存介绍,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四中院还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如建立案件评查和差错瑕疵案件两级质询制度。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差错、瑕疵案件在庭、院两个层面建立两级质询机制。对于中小差错,由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质询;对于较大的瑕疵差错,由审判委员会进行质询。出现差错、瑕疵案件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作为主体接受质询。两级质询机构形成的结论将作为差错、瑕疵案件公开讲评、通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