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裁判文书“说好理”

  法治的最大公约数如何才能达成?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宏观的制度建设当然必不可少。从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预防和根除司法腐败是当务之急;从专家学者的角度来看,保证和完善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治本之策。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正从“外去地方化”“内去行政化”“法治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过,微观的个案处理是一切制度建设的落脚点和立足点。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最终产品。对任何司法事件的讨论都不可能脱离裁判文书,否则只会陷入互贴标签的情绪化对抗。

  最高人民法院从201411日起推行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裁判文书说理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出现了广东惠州“许霆案”一审判决书等说理较好的判决书。不过,裁判文书不说理、模糊说理、选择说理、随意说理等仍然较为普遍,“你说你的,我判我的”是缺乏针对性的司法专横,自然难以让人满意。也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强调“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对“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但是,“不说好,不好说,说不好”是制约法官裁判文书说理的顽疾。

  “不说好”是制约说理的理念因素。长期以来,言多必失是许多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时所一贯奉行的信条。在裁判文书说理的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完备的条件下,法官作出这种利己选择的确也在情理之中。不过,相关的情势背景正在发生着变化。无论是“孟勤国骂教授事件”还是“宋城举报事件”,许多人在关注之初就先去查阅裁判文书,根据裁判文书了解个中缘由,并就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相反,如果法官抱残守缺不说理,那么一旦自己所审理的案件成为公共事件,又如何能够自保呢?更遑论扬名立业了。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官对所有裁判文书都要充分说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随着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的推行,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可以减少说理,深圳法院试行的格式化裁判文书就是积极探索。简化说理与加强说理应该成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两条并行线,关键是要明确繁与简的标准。如果当事人争议较大,那么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简化说理了。

  “不好说”是制约说理的制度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不足与外人道也”并不一定就代表着案件背后存在司法腐败。在湖北十堰法官被刺事件中,根据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44月到20154月,十堰方鼎在当地法院有5起官司,被刺法官郑飞和刘占省审理的其中一件诉讼标的超百万的合同纠纷案件,十堰方鼎败诉。长期以来,“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案件汇报制度、内部请示制度在法院内部普遍运行,有的裁判结论都不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意见,法官自然无法将自己的想法在裁判文书中表述出来。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广大法官最关心的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属于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责任追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审判行为导致裁判文书说理存在严重问题的,才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因裁判文书说理,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不当侵害的,应该加大惩罚力度;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名誉受到不当侵害的,应该享有申诉控告等救济权利。

  “说不好”是制约说理的技术因素。裁判文书说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官的专业素质、文字修养、逻辑能力等息息相关。不可否认,部分法官水平有限,制作裁判文书只能勉强应付,对于哪些需要说理,怎么去说理都不完全清楚。笔者认为,裁判文书说理主要包括证据认定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以及重要程序性事项说理。裁判文书说理应该具有针对性,法官应当根据诉讼各方提交的诉讼文书和庭审情况,准确概括诉讼主张及其理由,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逐一回应诉讼各方意见。对于依职权调取证据等重要程序节点事项,法官应当予以记载说明。对于未予采纳诉讼各方证据的,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于未予支持辩护、代理意见的,应当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审、再审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原则上高于原审裁判文书,还应该对原审裁判文书中的说理不足和错误进行补强和修正。同时,逐步形成和完善说理的指引势在必行。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汇集全世界数量最多的裁判文书,其中不乏说理好的裁判文书,法官可以参考和学习类型化案件的说理方法,相关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产生典型案例,并进行智能化推送,充分发挥“互联网+裁判文书”的作用。

  “判决之外,法官无言”,裁判文书是解决纠纷、确立规则的唯一载体。判后答疑制度自2005年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判后答疑制度暴露出明显缺陷。有的法官裁判文书不说理,却转而借助判后答疑,反过来又进一步导致法官懒得说理,形成恶性循环。另外,判后答疑还会加剧当事人对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如果裁判是公正的,为什么不在裁判文书中说清楚呢?为什么要用判后答疑来取代裁判文书说理呢?事实证明,判后答疑至少没有让胡庆刚感到满意。如此看来,判后答疑制度可以休矣。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但并非凭空得来,只有将司法公开从形式公开上升到实质公开,规范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才能增强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通过实现个案正义推动法治渐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