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责任追究办法
本报讯(惠晓锋) 日前,宁夏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分别制定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责任追究做出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由政法机关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进行记录、初步审核和汇总分析,认为构成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领导干部遇有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活动或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记录,连同领导干部批转的涉案材料一并转交办案部门。《实施办法》规定,党委认为尚需调查核实的,交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列举了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10种具体情形。《实施办法》对记录的工作机制作出了规定,要求司法机关设立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活动或者具体案件的记录专库,并按照记录信息的录入、管理和使用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等配套机制;司法机关明确一名领导负责领导干部过问司法活动或者具体案件的记录工作。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二是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