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建设需求日益增长,原有的土地不能满足此需求,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政策的转变产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经济发展需求的急剧扩张,尤其是近年来的房地产开发等非公益项目变相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等问题,加大了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的矛盾激增。

  分析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制度的改革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完善征收的前提;完善征收的程序;规定公正合理的补偿条款以及加强各方面对于政府征地补偿的监督。

 

对土地征收实行统一立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对集体土地征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其规定散见于《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随着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大面积增多,这种立法体制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我国有必要对土体征收进行单独的立法,颁布专门的法典进行规制,建立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并且应当在法律中体现以下内容:

  第一,完善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细化“公共利益”和“公用目的”的内涵。在这一部分中,要规定出完善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的基本内容,并且应明确对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的形式和实质的审查标准。第二,完善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的程序必须能够科学的衔接,最终达到公正的目的。第三,对补偿金的相关内容设立专门的章节。从保护公民的私权方面来讲,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能够妥当的维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对补偿设立专门的章节,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方式和补偿时间等。第四,加强政府征地补偿的监督。对于征地补偿金的用途要求透明化。

 

规定多样化的公正合理的补偿金条款

 

  规定“公正”、“合理”的补偿金条款,要求补偿金在数额上应当符合市场价值;在补偿范围上,应当体现“有损必有偿”的原则;在补偿方式上应当多样化,以保证补偿体系的科学和成熟。具体内容应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补偿数额。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补偿数额显然应当依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准,在此基础上,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第二,补偿范围。我国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物与青苗补偿费。除以上补偿范围以外,还应包括当事人由证据证明的因为土地征收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补偿。第三,补偿方式。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条件下,应当坚持补偿方式多样化的原则。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是对被征收人实体程序的根本保障。我国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的初步立法可以包含以下几个阶段:1.事前审查;对申请用地进行审查的方式包括书面的审查和实地的考察,审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征收的用途,征收的范围等;2.信息公示;审查通过后应当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对被征收土地使用的公益性进行解释说明,并召开听证会进行讨论,进行民意调查;3.价值评估;当土地征收的法定要件符合后,应当对土地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作为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显然这个工作不能由征收者即政府来完成,而应当设立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归司法系统管辖,但是不能作为政府的内设机构;4.法院裁决;若双方对评估机构的结果不服可申请法院裁决,裁决的最终生效结果原则上依然沿用我们的两审终审制;5.裁决生效后,征收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集体或者农民支付补偿金和其他补偿方式,之后取得征收的土地。

 

法律执行层面的思考

 

  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不但要在立法层面建立完善的审批监督规定和司法救济制度,更应该重视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效果。社会的发展与公民权利的保障缺一不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潮流是目前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但这两者的实现不能以牺牲公民个体的权益作为代价。因此,有好的法律没有好的执行和协调是不行的,对于法律的执行层面有以下几点建议:

  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模的扩张必然伴随着对周边农业用地的征收,因此出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和“小产权房”问题成为矛盾的集中点。归结这两个问题本质,都在于如何在城市扩张中合理安排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这一点上。前文已经对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立法问题做出了建议,但是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合理考虑城市规划,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后所产生的问题应当一并考虑。例如对于原村民的安置、就业,以及对原宅基地的使用中,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住房需求、子女上学等问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并不能仅以城市工业、商业需求作为其根本出发点。“小产权房”问题就是对此类问题处理不完善形成的遗留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对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指导精神,对此类问题的处理逐渐理性化、合理化。但思考其中的问题,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以及具体执行人员执法过程中的手段方式是否能够全面考虑社会和个人的需求是其根本问题。

  严格落实集体土地分类确权制度。目前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产权登记制度的实行已经相对完善,但是对于集体土地的产权登记制度并未系统化建立。在我国对于工、商业用地需求急剧扩张的现状下,对于集体土地进行分类确权,并进行详细分类的土地产权登记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各级政府对于土地规划的完善,在保证其辖区内耕地面积的前提下,应当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详尽的规划与登记,通过对土地使用性质的限制从而保护对农村土地的使用。对于集体土地的登记制度应当加大其强制力,由政府部门立足于现实情况主动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建设、农用性质进行区分,并对地块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在赋予农民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合理使用其土地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其保护土地自然形状,防止土地被变性占用和破坏的义务。

  加强对政府征地补偿监督。首先,加强立法、司法监督。当然,立法监督是基础,司法监督要建立在立法完善,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因此,在对土地征收进行单独立法时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作为单独的内容进行规定。这样一来,滥用征地权、违法发放补偿款的行为都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为司法监督提供良好的基础。另外,司法监督也是几个监督形式中最为有效的,在土地征收中对司法监督的加强能够有力的打击不法现象的发生。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同时监督。如审计部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对各自主管范围内的事项给予监督完善。最后,依靠群众监督。政府机关应当遵守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行政原则,将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征地范围、征收标准、补偿方式以及补偿金的发放等信息及时的向群众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