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救法官,算不算见义勇为?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一起严重伤害法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胡庆刚因不服法院二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时,突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承办法官刘坦(女),与刘坦同一办公室的审判员郑飞上前制止,同楼层的民三庭庭长胡韧、审判员刘占省闻讯相救,4名法官均被胡庆刚捅伤。事件发生后,接警后的警察与法院法警联合开展搜捕,在法院负一楼将嫌疑人胡庆刚抓获。受伤的4名法官被及时送往人民医院救治,截至发稿,4位法官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据调查,犯罪嫌疑人胡庆刚,男,42岁,家住十堰市茅箭区张家巷。2014年,胡庆刚因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胡庆刚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十堰方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胡庆刚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庆刚的诉讼请求,胡庆刚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决定维持一审判决,胡庆刚因对判决不满而产生了刺杀法官的念头。
本案中三名法官因救另一名法官而受伤,这种同事之间在危急时刻的帮助是否能够算得上见义勇为呢?
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是一种道德义务,属于一种事实行为,而不属于法律行为;就其行为的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因此,在见义勇为中并不要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只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即可。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行为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勇救同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见义勇为”?关键在于对“救助义务”的解读。从以往案例分析,部分地方的见义勇为基金受理过类似的申报,但因将同事关系界定于“他人”之外,使救助实施者见义勇为的称号终难获得。可见对于同事间是否存在法定保护关系,目前尚存在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曲涛副教授认为: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乃至牺牲,没有理由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准入门槛,应着重表彰行为而非结果。就十堰法官被刺事件来说,法官的职责是审判,十堰男法官在女同事遇险时出手相救不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完全是出于人的本能和道德。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男法官不出手救助,也不会受到任何法律或纪律处理。因此,十堰男法官在女同事遭受不法侵害时出手相救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国家评定标准,该行为依法应被评定为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