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法慎刑的唐代立法
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唐高祖李渊时强调立法要宽简,使老百姓都能知晓,才好遵守执行。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高宗制订《永徽律》时,继续贯彻上述立法思想。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而且还要求保持稳定,修改变更法律一定要审慎而行。他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唐初几十年,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