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案”释疑,不能疑上加疑
沸沸扬扬的“释永信被举报案”有了新动态,因涉嫌泄露“释永信报案”询问(讯问)笔录,郑州市公安局及其所辖公安业务系统,担任领导职务的警官被上级作出“停止执行职务”处分,目前相关责任人正在接受进一步调查,在释案尚未澄清之时,相关警官被停职调查一石激起千层浪。
基于对刑事追责秘密性的保护,相关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都属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无论责任人员是泄露或者过失泄露,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达到法定的数量或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时,则可能涉嫌犯罪。
可见,作为执行公务的警察具有保守相关刑事秘密的义务,此番相关警官因泄露笔录被追究责任,可以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亦从法律层面告诫我们,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构成泄露相关秘密的脱责理由。试想,笔录材料的泄露,意味着证人、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及合法权益都无法得以保障,而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的信息泄露,则可能带来人身危险,因此目前对涉案警官的处置于法有据。
需看到的是,泄露或过失泄露秘密都并非行为犯,其本身的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泄露文件、文档的真实性。换言之,如果泄露的文档系伪造或者系虚假的材料,而并非追查刑事犯罪的笔录材料等秘密文件,那相关警官就不会因为“泄露笔录”而被追究责任,恰是相关人员被追责的理由和结果,从侧面证实其获取笔录信息的真实性。
相关警官被及时处置的结果,与一直拖拖拉拉、未得以真正回应的“释永信被举报案”形成鲜明对比。但也正是这种对比,不免让“释永信被举报案”疑上加疑,关于释永信案的种种猜测更是充斥于网络,更有人给泄露材料的警官蒙上悲剧色彩,质疑官方查处效率和查处态度在“释案”上厚此薄彼。
公开是最好的辟谣,透明是最好的回应,而无论是辟谣还是回应,都离不开披露的及时性。从“释正义”在网络上举报释永信通奸、骗财,有私生子女等等已然数月,至今却依旧没有确切消息予以回应,这显然有违辟谣的及时性原则,所谓迟则生疑、迟则生变,人们疑窦丛生也就不难理喻。
正如泄露笔录材料被追究责任,任何披露动机和初衷都不应成为相关警官违法违规的理由一样,即便对警官查处合法,也不应成为隐瞒真相、封堵事实的方式、手段和途径。查明“释案”真相并公布于众,让是非与否回归法律界限,才能让民众所有疑虑烟消云散,才能让“释案”的质疑停于个案,而不至于延伸到质疑佛学入世的作为本身,亦不至于伤及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