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污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近日,媒体报道称,河北邢台市南和县为治理大气污染城区内对公交车禁行,私家车和公务用车可以行驶。文章刊发后引起媒体及网民关注。针对媒体报道河北省南和县为治理环境不准公交车进县城一事,当地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李凤坤12日表示,禁止入城的公交车属于尾气不达标车辆。

    治理大气污染的初衷毋庸置疑,也符合居民利益,可为什么引来民众反对和公众质疑呢?这首先在于相关举措在道理上行不通。众所周知,减少汽车尾气,最重要的手段正在于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人们出行需求相对是刚性的,限制公交车显然很可能增加人们对私家车与黑车的需求,对大气整体治理有弊无利。 

    更严重的是,根据立法法规定,即便是省级政府制定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也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更何况没有任何立法权限的南和县。仅以一份红头文件就要限制公交车进城,这自然是于法无据,更偏离了法治轨道,对公民权利进行了侵犯。

    对此,当地回应称,“禁止入城的公交车属于尾气不达标车辆。”这看似有些道理。然而,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可见,对于尾气超标的公交车,执法机关本应对之严查、责令维修,如果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拒绝报废的,还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收缴”,坚决杜绝超标车上路,即便只在“城外”上路。

    为今之计,当地政府一方面有必要重新回到法律轨道,严守法律底线,对超标车坚决依法取缔,而非仅仅禁止入城,另一方面,也需要注重民生,为共同交通事业发展争取更优惠政策,利用政策杠杆,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引入、调动社会力量,着力解决当地居民已经面临的出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