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马路上的判决”便民利民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以往的交通事故,一般经交警确定责任并调解后,通常不具有法定强制执行力。因此,有赔偿责任的一方往往担心对方要求更多赔偿,而受损害的一方则担心赔偿没有现场履行而被对方“赖账”。
为破解这一难题,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打造“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建立专门的“交通法庭”,甚至与交警部门共同创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认书》,创造性地将事故处理与法院司法确认申请程序合二为一,形成了“马路上的判决”,在提供便利性的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厦门市有许多电动车,而且思明区是老城区,道路比较狭窄,车辆剐蹭容易发生。出现交通事故后,等待处理浪费时间,赔偿又需要有依据。思明区法院打造的“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与交警大队、区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进驻,整合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资源,为车主提供事故认定、诉前调解、法律咨询、案件立案、送达、调解、开庭、判决和保险理赔等“一站式”服务。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里,立案窗口、调解室、审判法庭样样具备。“我们这里可以进行司法确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调解、立案,法院有的职能这里都有,真正实现‘一站式’。”思明区法院黄志雄法官介绍。
2010年,思明区法院与交警部门创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创造性地将事故处理与法院司法确认申请程序合二为一,由交警对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在路面上当场申请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事故认定书具备司法强制力,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再另行诉讼。这一做法当时属全国首创,极大地便利了交通,也便利了群众。
“谁开车在路上没有磕磕碰碰?以后要是拿不到赔偿,搞不好要上法庭,浪费时间和精力。现在凭着事故认定书,就可以申请执行,的确很方便。”车主王先生表示。
“最开始,司法确认其实只针对金额较小、无人身损害、当事人对处理无异议的简易车损纠纷。这些事实往往比较清楚,但是在交通纠纷中所占的比例也小。”黄志雄法官说。
针对辖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慢、社会效果差等情况,2013年4月,由思明法院牵头,公安、保险公司等单位联合出台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对发生轻微人身损害的双方现场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认书》签字确认,一律不再委托车辆鉴定,善后处理再由法院承接。
交通法庭法官李明对记者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司法确认)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认书》,一个是处理车与车之间的事情,另一个是处理交通轻微伤的事情,简单点就是人的事情。”他告诉记者,“如果肇事方对人有伤害的话,交警当时拿着事实确认书请肇事方签字确认肇事的事实、伤害的情况,并申请司法确认,如果当场赔偿的话就直接出调解笔录,双方签字就有效。肇事方或者交警将确认书或者笔录交交通法庭,开出司法文书生效证明,这个证明和事实确认书直接就可被保险公司认可并得到理赔。”
“不仅解决道路拥堵,还免除当事人的奔波,节省时间。”李明这样评价。
为了最大程度方便群众,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具体特点,制作《交通事故立案指南》,对立案的条件、起诉状格式、证据提供、收费标准、交通事故各个赔偿项目标准及所需材料做了详细说明,供当事人取阅。同时,该中心还积极发挥指导职能,对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实施指导,规范调解运作,必要时交警、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就法律问题进行指导和解释,真正实现多元化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