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买妇女儿童必须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
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在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毋庸讳言,当前对买孩子的买方处罚偏轻是拐卖儿童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必须坚决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否则就无法从源头上遏制日趋猖獗的拐卖妇女儿童现象。
有买才有卖,对买者可以免除处罚,如何能斩断消除拐卖儿童现象?只要有“免除”的规定,就意味着买卖妇女、儿童可能不受处罚,现实生活中买方市场就难以抑制。这项规定会继续造成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得不到彻底肃清,客观上催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因此,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只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删除“免除处罚”,以此明确宣示,收买妇女、儿童就是犯法,必将受到处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震慑,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发展蔓延的根本原因。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
遗憾的是,相关法律执行不力,而这种执行的尴尬主要源于法律自身。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第241条又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只要收买方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一明显有缺憾的但书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姑息了买方行为,迁就了买方市场。
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无论是从法理还是实践讲,原刑法第241条豁免买家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明显有失制度公平,有立法不公之嫌。立法是配置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立法不公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我们既要反对司法不公维护司法公正,也应坚决抵制立法不公维护立法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