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小费“合法化”时机仍未成熟

    近日,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委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上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最引人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不少业内人士解读认为,这意味着“导游小费”将被合法化。

    这些年,我国部分旅行社也曾“试水”过导游小费制,但终因导游名声普遍不好,而鲜有游客主动支付小费,不得不半途而废。时至今日,支付小费的做法,恐怕仍不能适应我国游客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态。正如很多网友所言:给不给导游小费,是游客的权利,不应该成为一种义务,纵使合法化,游客仍没有这种义务。要让导游小费合法化,先彻底杜绝旅游业的价格欺诈,杜绝导游变“导购”以及其他乱象再说。

    在国外,游客是自愿为优质服务埋单,而在国内,导游和游客关系还没有充分实现良性互动,因此,支付小费的所谓国际惯例,可以借鉴,但未必能照搬照抄。要保障导游的劳动权益,使之获得正常的薪酬,还需要真正破解导游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无身份等深层问题,比如将旅行社应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应给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费用等法规落到实处。至于小费,还是让它再“灰色”一段时间,再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