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暑期实习受伤 可否按照工伤处理?
杨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在校学生。今年暑期期间,他根据学院要求,通过亲友介绍,在一家企业实习。当时,这家企业负责人与其口头约定,企业只负责每日为杨某提供免费午餐和相应的高温补助费,其他未再作详细约定。
前些天,杨某在工作过程中,穿着凉鞋的脚不慎被开水烫伤,由于伤势较重,现在已住院治疗。医生表示,烫伤部位经过治疗可以基本痊愈,但是脚面上可能会留下明显疤痕。这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否可以要求企业依据工伤标准,承担医疗费用?
说法: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为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能够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自然人。
杨某作为一名在校学生,没有与企业建立起劳动关系,故不属该公司员工。因此,其在企业实习期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杨某在企业实习期间,由该企业对其监督管理,因而,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实习期间的安全。因此,杨某可以考虑选择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向这家企业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