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假发票索赔反被罚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某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发票,证明损失情况并要求赔偿,但是经法院查实该发票属虚假发票,该建筑公司不仅没能索赔,反而面临税务机关罚款处罚。

事件回放:

    某建筑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厂库房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租远航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院内的厂房一处。2013年底,因房屋原房主强力公司对某院内的房产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不再对外出租,远航公司作为二手房东遂于20131231日通知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厂库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及时腾退厂房,双方合同解除,建筑公司于20145月搬离租赁厂房。

    建筑公司主张远航公司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以要求远航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居间费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建筑公司主张装修损失61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与新力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报价单及发票予以证明。远航公司认可建筑公司确实对厂房进行装修,但对装修损失的金额不予认可,并对建筑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报价单、发票真实性提出异议。远航公司称经与新力公司财务人员核实,发票流水号不正确,发票是虚假的,并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法院向新力公司核实,新力公司否认曾与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经核对装修合同加盖的印章与新力公司印章不符,发票也与新力公司的发票格式不符。

    建筑公司申请实际装修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证人解释称因为公司财务需要发票走账,就找了发票和装修合同,实际装修是其个人进行的,装修款由建筑公司向其个人支付。对发票和装修合同是否真实不清楚。法庭询问能否提供装修款的支付凭证,证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仅显示有一笔转账金额为17.3万元。诉讼中,远航公司遂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后税务机关对建筑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远航公司提前解除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应对因此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建筑公司确实对厂房进行装修,势必发生一定的装修费用,远航公司应对建筑公司的装修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建筑公司提供的发票虚假,不能作为确认实际装修金额的依据。

    最后,法院根据银行转账记录,酌情判令远航公司赔偿建筑公司装修损失12万元,并判令远航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居间费损失22000元。

法官说法:

    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并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远航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确实给建筑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建筑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但是建筑公司在诉讼中提供虚假发票,实际仅有13万余元的装修转账记录,却谎称装修损失为61万元。建筑公司的行为系违法,不仅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还面临税务机关高额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