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把“程序”诉权当“鸡毛”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发生纠纷后不少当事人往往在实体权利上“寸土必争”,却不自觉地忽视了上诉、反诉、申诉等程序方面的诉权,结果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上诉,对判决说“不”

案例:

    居民申大妈到储蓄所存款7600元。该所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她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个月后,当申大妈到储蓄所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却误为760元。当她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兑付本息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把储蓄所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经公开审理,判决原告败诉。接到判决书后,申大妈虽认为不公,却因忙于家务,一时也未把上诉放在心上。1个月后,当她得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官司本可以可以打赢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大妈为此追悔莫及。 

点评:

    这是一起因忽视上诉权而导致损失的案例。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有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中的原告,也可能是原审中的被告或第三人;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递交上诉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申请和理由等。 

反诉,变被动为主动

案例:

    谢某与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白酒运输合同,谢某支付运费;车主负责运输及途中货物损坏、丢失的费用。合同履行后,当货车行至离卸货目的地10公里处时,由于路面颠簸,造成价值2.3万余元的货物丢失。谢某为此拒付运费并将货车扣押。双方发生纠纷后,物流运输公司率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并立即解除对货车的非法扣押。接到起诉书副本后,谢某及时提起反诉,要求物流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等费用2.9万元。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货物损失2.3万元;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车辆被非法扣押期间经济损失1350元,支付运费1500元。上述两项相互抵折,原告(反诉被告)物流运输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经济损失20150元。 

点评:

    这是一起被告及时行使反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吞并本诉的目的。反诉的提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必须同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申诉,化腐朽为神奇

案例:

    20143月,徐某将收购的5600公斤花生卖给农副产品加工专业户陶某。陶某收货后给徐某出具了欠条,写明1月内付清全部款项,但未约定利息。之后陶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徐某在多次催讨未果的情况下,于同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陶某付清全部货款并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判决陶某偿还徐某货款1.2万元,并按7%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不服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审查认为,原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无约定利率计息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撤销原判,对该案予以再审,并作出了陶某偿还徐某货款1.2万元的判决。

点评: 

    这是一起当事人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申诉权,通过及时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即通常所说的申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适格。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4、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