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上能下”新规彰显优胜劣汰用人导向

在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一个月后,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于728日晚间公布。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5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本次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

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一直是制约干部任用、抑制干部活力的制度性短板,成为备受民众诟病的官场痼疾。此次“能上能下”新规,填补了干部任免的制度空白,直击“不能下”的问题症结,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彰显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用人导向。

正如适者生存、吐故纳新的自然法则一样,优胜劣汰、新陈代谢也应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基本规律和内在动力。无论是经济组织还是政治团队,只有将人事管理置于公平竞争、优进劣退、能上能下和有进有出的良性运行机制,才有望保持这个组织与团队持续不断的创新涌动与活力迸发。纵观当下的现实“官场”,“上去”容易“下来”难几成固化的人事任免常态。这不仅缘于自古以来“上智下愚”“官贵民贱”“进荣退辱”等旧有观念影响,还在于人们对“不犯错误不能下,下了就是有错误”的惯式认知,“顾面子”“爱虚荣”让人们对“下”拥有本能的抵触。

从制度层面解读,尽管干部“能上能下”的口号喊了多年,且也不乏对问题官员实施削职摘帽的相关问责规定,但由于缺乏科学管用的操作细则,尤其是对“该下”官员的行为界定,缺少具体刚性的认定标准,加之“多种花少栽刺”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制度执行缺位,“不能下”便成为难以规避的用人尴尬。此次新规列举的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在内的干部“下”的6种渠道,旨在破解不到年龄下不来、不犯错误下不来、自己不辞下不来的“死水”困局,不仅因应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吏的现实需要,更让干部“能下”回归于正常的科学体制。

管干部、带队伍是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作为务实创新的制度性安排,此次“能上能下”新规,既强调了对已有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等的严格执行,更注重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方式和程序的制度规范,尤其突出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适应、作风上不实在等干部的组织处理。坚持举直错枉、贤进庸退的用人导向,有利于树立正确“官念”、净化用人环境、激发干部活力。

良法当需善为。期待用人新规的务实践行,能够在强化公职人员规矩意识的同时,唤起干部“无功便是过、平庸就是错”的干事创业激情,真正发挥新规对矫正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官场之弊的“克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