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案移交行政处罚防止责任跳水
刑事责任的严厉性决定了刑诉体系更为严密、证据要求更为苛刻,随着刑诉理念的更新以及刑诉法的修订,防止非法证据进入诉讼体系、刑事证据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都已渐成司法常态,而较刑事侦查更不被重视也更难以认定的经济领域犯罪,事实上成了存疑不诉的多发地。
但存疑不诉并不意味着必然免责,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能等同于没有民事违法性和行政违规性。例如附带的民事赔偿只要存在优势证据,被告人就可能要履行赔偿义务。相对民事责任追责而言,行政责任追责却往往缺位,这种缺位不仅有着侦查过程跳过行政机关进行查办的影响,也与民事案件中存在受害人的切肤之痛相关,作为法人的行政机关相对追责积极性不高。
由此,将不起诉案移交行政处罚能够防止责任跳水,于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于依法行政而言也具有推动作用,毕竟任何人不得因为其违法违规行为而获益。而这点本身就有法可依,刑诉法一百七十三条亦明文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不仅如此,刑诉法中的证据章节,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而具有更强证明要求的刑事证据显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这种证据间的交互使用能够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更为不起诉案移交行政处罚提供了良好的执行平台。
在肯定不起诉案移交行政处罚这种做法的同时,我们也还需进行责任的体系化构建,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仅瞄准建立刑事责任转行政责任的单通道,而应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对于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也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责任弱化。这点在行政诉讼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只是尚缺高效的机制保障。
还需看到的是,行政处罚还需建立在违规的事实性认定基础之上,不能仅依据一份检察建议便草草了事。同样,当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到位时,行政执法机关也还需寻求于司法机关的协助,对于其中涉嫌违法的,亦需进行刑事层面的追责,如此才能给移交的行政处罚有更强保障。
同样,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再追诉,依照最高检刑诉规则,当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下,如何防止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叠加,这显然还需对责任体系进行进一步的梳理,也是两者间体系构建的一种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