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司法方式的创新和变革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李浩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实质是要把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更为广泛地运用于生产和生活,与人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深度融合。

  “互联网+”行动计划体现了社会生活网络化时代改革和创新的要求。虽然这一行动计划可能并不包括司法,但吉林高院的电子法院,却是实实在在的互联网+司法。电子法院的出现体现了我国法院的改革创新精神,表明法院在司法中积极地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互联网为司法的改革,为司法更公正、更高效地运作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电子法院的运作需要在多方面运用互联网,可以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践行“互联网+”行动计划,可以在司法方式的诸多方面进行创新,如互联网+立案、互联网+送达、互联网+取证、互联网+开庭审理、互联网+电子案卷、互联网+支付令、互联网+调解、互联网+裁判文书、互联网+审判管理等。

  事实上,在创建电子法院前,我国的法院就已经开始探索把互联网技术运用于司法诉讼,如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的法院前些年就开始了网上立案,一些法院通过微博对法院的庭审进行实时的播放,裁判文书的上网也已经在全国推行。不过,作为诉讼程序核心的开庭审理通过网络在线进行,还不多见。但是,随着电子法院的创设,今后一些简单的案件,通过互联网来进行诉讼,来进行审理,应当是完全可能的。

  对于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可以全程运用互联网,采用电子方式进行诉讼和审理。设想这样一个案件,原告长春市朝阳区的张某欲向住在海口市美兰区的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50万元的借款,而本案的一位重要证人赵某却住在宁波市的镇海区。在这一案件中,原告用电子邮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把主要的证据(被告出具的借据、原告转款的记录拍成电子照片)通过网络提交给法院。法院登记审查后,用电子邮件或短信告知原告应当缴纳的诉讼费用的数额,原告通过银行卡在网上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立案后,采用电脑随机分案的方法,确定案件由民一庭的刘法官独任审判。刘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电子邮箱,与被告联系并取得被告同意后,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被告也采取电子方式应诉,把答辩状连同证据转化为电子形式后发到法院指定的邮箱。

  开庭审理也是电子化的。审判在长春市朝阳区法院内一个可以开视频会议的法庭内进行,原告是本地的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个装有电子设备的房间内参加诉讼。通过互联网和电子设备,法官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被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图像和声音可实时传送到长春的法庭,被告通过房间里的电子屏幕也可以看到远在长春的法庭上原告和法官实施诉讼行为的一举一动。证人赵某则来到金华市镇海区法院一间装有电子设备的房间作证,证人陈述、对证人进行质证、法官对证人询问均通过视频远程进行。由于原、被告都愿意调解,经过刘法官的调解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后,刘法官立即出具调解书,张某当庭签收了调解书,给王某的调解书则通过专邮寄出,3天后,王某收到了调解书并签收。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价值的两个主题,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电子法院的设立,采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诉讼,既可以提升司法的公正度,又可以使诉讼变得更便利、更迅速。

  互联网和电子技术依然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我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也在深入持久地进行。我们有理由相信,传输速度更快、技术设备更先进的互联网将为法院的司法改革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法院在司法改革中,也将大胆、积极地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