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本报讯(□贺宏飞 通讯员王琪钧)20143月,中央确定青海省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后,在中央政法委的大力指导,青海省政法委紧紧围绕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任务,提出了具有制度性创新的改革意见,形成了贯彻中央精神、符合时代特征、体现青海特色的试点工作方案。

    20141118日,中央政法委批准青海省试点方案以来,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思路,在统筹考虑青海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的前提下,1127日,青海省省委召开了全省司法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在两个市州中级法院、检察院和4个县市区法院、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先行试点工作。截至目前,12个先行试点单位实现了改革目标和体制性突破,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为青海省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初步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要求,建立了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健全了管理制度,明确了岗位设置。试点单位人员分类管理基本实现,法官检察官职级套改开始启动。组建了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即将组建),首批119名入员额法官、96名入员额检察官遴选工作已顺利完成。首批59名法官助理、56名检察官助理的择优选任工作全部结束并到岗。为了科学合理使用员额,调动法官检察官到一线办案的积极性,在先行试点中,试点法院、检察院院级领导干部暂没入员额,待下半年全面推开严格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遴选。

夯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检察院通过实行“大部制”,对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扁平化管理,提升办案质效,办案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追究。目前,试点单位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效果已开始显现,试点单位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明显增强,办案时间缩短,办案质量也有了大幅度提高。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健全职业保障制度作为贯彻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形成相应激励机制的重要保证。按照建立职业保障制度的相关要求,《青海省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已上报中政委和人社部、财政部。加大绩效奖金和办案津贴,鼓励多办案、办好案,调动司法人员依法办案的积极性,适当提高薪酬待遇,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

 

建立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建立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预的制度性安排,是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要改革举措。按照中政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青海省省委组织部制定了全省法检两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试点办法,将基层法检“两长”由市州委管理调整为由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财政厅制定了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的实施方案,将省以下地方法检两院作为省级财政一级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