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友莉:30年心行合一 诠释法律公平正义
记者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见到王友莉时,她刚刚协调完一起要求法院赔偿的案件。由于错过了午饭时间,只能随便吃几口饭凑合一下,连中午休息的时间也没有了。
“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法院依法做了判决,判决结果理应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可当事人却不听解释,坚持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王友莉告诉记者,这样的事情时常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耐心劝导和解释,“我还有几年退休,但是我对自己的要求从来没有降低过标准,我会时常提醒自己,审判工作没小事,哪怕是法律文书中的一个标点符号都必须认真对待。”
干练的短发、温暖的笑容,今年53岁的王友莉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自1984年大学毕业后便一直处在审判工作第一线,至今已经工作31年。
立志学医却转而学法
儿时的王友莉立志做一名医生。“我小时候,父亲身体不好,我就特别想学医,希望以后能给家里人治病。”那时的王友莉对于法院和审判,几乎没有一点认识。
到了填报高考志愿时,哥哥却建议她报考法律专业。
“我的三哥知识面比较广,说我适合学法律,给我讲解了法律在社会的作用,让我对法律有了初步认识。”虽然学医和学法不属同一领域,但也有其“治病救人”的相通之处,最终,王友莉成为了天津师范大学法律专业第一届本科生。
上了大学之后,得益于高铭暄、佟柔等法学名师的培养和引导,她学了更多、更深的法律知识。又受到当时流行的法制影片影响,她看到了法律的威严,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从此,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王友莉说,大学期间在法院实习的经历给她留下了特别深的印象,让她对法官的工作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深深的热爱,并立志毕业之后到法院工作,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我大学期间第一次实习在法院民庭,第一次踏进法院大门感到异常激动。利用难得的实习机会,与只有在电影里才能看到的法官一起办案审判,忽然觉得距离自己的梦想越来越近。由于我认真努力学习,积极主动配合审判员办案,给当时的庭长、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王友莉说,这次实习,成为她走上法官之路的重要动力。“我觉得从事与自己专业最贴近的工作最能体现自己的价值。”
认真、有爱心、有责任感,是王友莉的一个特质。她说这是从小养成的一种习惯,“从小父母就是这样教育我的,现在我也是这样教育自己的孩子。”
大学毕业后,王友莉如愿以偿地被分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总是干开创性的工作”
在法院工作的30多年间,王友莉从事过刑事、立案以及国家赔偿等审判工作,办理过刑事、民事、经济、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不过,与王友莉共事多年的同事都表示,她经常做“开创性的工作”。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随后,天津市法院也取经学习,首先在红桥区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试点。
王友莉有幸被派往红桥区法院锻炼学习,有机会在审判第一线实践,积累做好少年审判的工作经验,在试点法院当助审员,直接审理多起青少年犯罪的案子。1987年她又被派去全国第一个负责审理青少年犯罪的二审法院,即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青少年审判组,帮助挽救多名失足青少年,这一干就是8年。
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天津高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王友莉被派去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始了一项全新的审判工作。自此,她便一直在国家赔偿领域里探索和耕耘,到今年整整20年。
2003年,王友莉在天津创办了天津《国家赔偿工作简报》,为全市从事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学习交流阵地,也为最高法院和兄弟省市法院同仁提供了学习交流平台和互相借鉴的机会,同时也为院领导和其他审判业务部门了解国家赔偿工作、预防减少国家赔偿案件发生提供了有益素材和第一手资料。
因为注重总结审判经验,善于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积累起来,多年来,王友莉撰写了数十篇与审判实践紧密联系的调研文章,还承担了最高法院和天津高院的多项重点调研课题,并多次获奖。
王友莉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金计算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赔偿请求人得到的赔偿金出现差异的问题。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比按照日平均工资数再乘以365天得出的年平均工资数要小,两种不同计算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这就出现了因计算方法不同导致被羁押时间相同但所获得的赔偿金不同问题。”王友莉举例说。
为此,她撰写了《准确把握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一文。该文提出对造成身体残疾给予赔偿的,应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赔偿金;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给予赔偿的,应采用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并提出采用不同计算方法的理由和依据。该文被最高法院刊物《人民司法》约稿刊登,作为具体办案参考。
类似于这样因为“一个案件而引发的思考”还有很多,王友莉表示,对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新类型案件,她都善于从立法精神去研究和理解,并根据所承办的具体案件,结合法学理论,深入探索立法本意,并提出适用依据和理由。
经验丰富“零差评”
“从事国家赔偿这20年来,我亲自审理或参与研究讨论把关的所有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案件没有出现一起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情况,天津高院审结的所有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而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的情况。”对于公正廉洁办案,王友莉颇有自信地说,“我没有收到一封执法不公、错判的举报信。”
不过,王友莉也表示,在办案过程中,也会经常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甚至是误解的情况。“有时候也很无奈和委屈,但是我始终坚持耐心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自己和同事们的努力,化解了一个个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王友莉曾经接待过一名年近80的江西籍老人来访,经了解该案不属于本市法院管辖,但对于寻求法律帮助而来的异地八旬老人,她没有简单地将其推出了事,而是热情接待,在不超出职责范围的前提下耐心解释和安抚,并向其指明寻求救济的途径,最后将其送到车站。
虽然案件没有得到最终解决,但这位有49年党龄的老人被深深感动,连续写来两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以表示感谢。
多年来,不论王友莉所作赔偿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都能最终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经她审理或亲自协调的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受到天津法院领导和最高法院领导的认可,且无一起案件因工作失误出现差错或导致当事人举报上访。有的新类型案例还被最高法院刊物采用。
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
王友莉的职业生涯,离不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是一部年轻的法律,我的成长也伴随着这部法律的成长。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也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历程。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可以说我是整个历程的经历者、见证者,走过来非常不容易。”她说。
为什么会这么难?王友莉给记者解释道:首先是对国家赔偿法这部年轻的法律,还没有达到普遍的重视程度,其次国家赔偿法的作用是纠正执法机关自身的错误,自己纠正自己也很困难。
“归纳起来就是立案难、赔偿难、执行难。不是每个部门都情愿拿钱赔偿,无论哪个环节,只要不依法赔偿,都会带来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失去公信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直接面对的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整个集体,依法公正审判,避免给当事人带来第二次伤害,是弥补执法机关工作失误,重塑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重要防线。”王友莉说。
多年来,王友莉注重总结工作经验,利用工余时间,撰写了数十篇价值较高的学术论文和典型案例;参与了最高法院组织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工作;参加由最高法院组成的国家赔偿法出国考察团,对韩国、日本等国的国家赔偿法相关问题进行考察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我国国家赔偿法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她还受最高法院委托,参与最高法院组织的司法解释修改小组工作。对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国家赔偿审判程序审判流程、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多个司法解释参与起草或修改工作。由于工作突出,最高法院还专门给天津高院发来感谢信提出表扬。
30年如一日,王友莉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一个法官的责任。她说,法官手里的权力是一个沉甸甸的责任,每一个判决都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影响。法官办的只是一个案子,而对当事人来讲可能会影响一生。作为法官,慎重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职责,就是最基本的底线。
“人难免会犯错,谁也不能保证不出错,有了错就要敢于纠正。有纠错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就一定能够实现。国家赔偿法就是这最后一道防线,它能弥补前面执法行为的不足,也是对法律最终的维护。”王友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