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行政案件实现“异地管辖、推磨式管辖”
自5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立案数量增长迅速,比去年同期增长29%。而且从案件类型看,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
与各省市相比,河南省行政案件立案数量为2295件,仅占立案数量的3%,而且同比增加118.8%的数据也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究其原因,2014年5月河南法院推出一项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措施,凡是行政案件统统采取“异地管辖”,在今年又推出了“推磨式管辖”新方法。
异地管辖 有效防止地方干预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曹卫平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以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问题一直影响着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行政审判的发展,但河南省的“异地管辖和推磨式管辖”都会有效改善有关问题。
2014年5月20日,河南高院印发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三类案件实行异地管辖:一是,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对于解决行政审判中的外来干预问题的意义很大,是传统的指定管辖措施不能相比的。”曹卫平说。
为了便于群众异地立案“民告官”,河南高院还在异地管辖中推出了“结对”的概念,最有利于实现诉讼便利。如郑州与许昌、商丘与开封等共18个法院组成了9对互审法院,防止地方行政干预,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张西俊则明确表示:“异地管辖改革之前不管判谁胜诉,对方都可能不满意,法院左右为难,现在异地审理较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法官思想包袱轻了。”
推磨式管辖 轮换阻止“互相支持”
河南省高院为了防止结对法院相互之间不适当地相互“支持”,推出“推磨式管辖”。
“推磨”,即在3个或3个以上的法院中,由A法院审理B行政区的案件,B法院审理C行政区的案件,C法院审理A行政区的案件,依此类推。
近日,河南省法院为深化这一改革,又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提出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该规定还调整了中级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此前,中级法院之间管辖分工采用“结对”和“推磨”相结合的方法。补充规定提出将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管辖,每两年调整一次。
比如,此前郑州和许昌两地“结对”,郑州中院管辖本应由许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中院管辖本应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后,郑州、洛阳、新乡为一组,实行“推磨”方式,郑州中院管辖洛阳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洛阳中院管辖新乡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新乡中院管辖郑州市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各中级法院参照这样的规定,来确定本辖区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曾是《行政诉讼法》制定的参与者。他回忆《行政诉讼法》实施5周年的时候,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汇报时提到,“原告告被告,被告抓原告,原告不敢告。”
沈开举认为,破解“民告官”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明确:司法权力是国家的权力,不是地方的权力,“地方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异地管辖就是通过深化改革解决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问题。
曹卫平认为异地管辖和推磨式管辖是河南省行政案件增幅低于全国平均增幅的重要原因,“行政机关普遍感觉到了压力,丧失了对法院的协调、沟通的便利。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感觉到败诉的概率增加,更加严格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