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诉讼模式对儿童利益保护之不足

    对抗制诉讼模式基于这样的理念:双方当事人在激烈的对抗中,为了赢得“竞赛”,将尽自己最大可能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所有信息,从而使得法官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进而做出最好的裁判。然而,对抗制诉讼模式更适用于财产关系纠纷,而不利于对儿童和家庭的保护。这一点实际上已经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即是明证。

    在此方面,美国学者Gregory FirestoneJanet Weinstein曾专门论述了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实现儿童最佳利益方面存在的不足,笔者对此进行了相关整理,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以及家事审判工作中建立以实现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模式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将人的问题法律化。离婚纠纷以及儿童保护案件中的儿童最佳利益首先被定义为一个法律问题,实际上,他们更是复杂的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通常已经变成其他问题,比如儿童支持(child support)。家庭关系的“法律化”,使得对抗制系统已经对人的问题视而不见,而仅仅关注找到法律问题的答案。在这个系统里,对文化习俗的美好理解无法存在,有的只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寻找证据、适用证据。法律无法帮助失去功能的家庭恢复自身功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无益于改善或修复问题背后的家庭活力。

    参与者的权利被剥夺。在父母被诉未能充分照顾或虐待或疏忽自己孩子的儿童保护案件中,父母无法参与合作以决定应为孩子提供哪些服务。当事人可能无法讲述他们的故事,而只是让事实去符合法律的分类要求。那些真正与当事人相关的、当事人真正想说的,可能被认为与诉讼无关而无法向法院提交。

    权利大于利益。尽管对儿童最佳利益的关注会给双方父母的律师造成一定的压力,迫使他们在争辩时关注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选择,然而法庭却无法忽视父母的权利。而在监护或抚养权争议中,对父母权利的关注往往会导致忽视父母对孩子的责任的争辩。

    积极的辩护。根据职业责任的原则,律师应该积极地维护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不能做减损他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对当事人利益的积极维护可能会与孩子的最佳利益形成对抗,并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对持续关系的破坏。对抗制诉讼模式下,维持和修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没有被考虑,即便是在监护或者儿童福利事件中。对抗程序使得敌对双方的冲突持续甚至加剧。这种破碎的关系对孩子和父母的影响是毁灭性的和持久的。

    延迟的结果。诉讼时间太长,尤其是考虑到孩子的时间感。事实上,对于离婚纠纷而言,孩子的监护事宜在孩子长大以前都难说是最终正确的决定。毫无疑问,后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将会摧毁一个孩子,并影响他在所有领域的表现,尤其是在成年之后与他人建立关系方面。

    诉讼费用高昂。对抗制的基础是律师代理,但在许多家庭案件中,很多家庭负担不起律师费用。父母可能不得不在法律顾问和其他服务之间进行选择,如心理健康或财务咨询。

    信息的有限性。律师和客户之间的特殊规则是对抗制的一部分内容。客户保密和证据特权规则意味着有些信息会引起律师的注意但不会提交到法庭,无论这些信息对取得满意的结果有多重要。在法官应该评估所有事实并确定孩子最佳利益的程序里,这种全信息披露的障碍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

    面向过去性。对抗制主要关注过去的信息,但儿童保护和监护争议事关孩子的未来福利,虽然过去的行为可以为考虑孩子的福利提供一定的帮助,但这不是决定性的。

    排斥他人。对抗制通常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斗争。尽管其他人可以以见证人的身份参与,但第三者的观点往往与结果无关。法律将这些人排除在诉讼之外,也将限制对家庭及家庭需求的理解,并且可能限制对儿童最佳利益的选择。

    专家作用的极端化。对抗制通常使专家变为一方当事人的支持者。实际上,治疗师、评估人员、教师、医生等专业人士更了解家庭的作用和结构而不应是支持某一方。

    妥协的精神健康服务。处于治疗中的当事人因为害怕自己暴露的信息会被提交上法庭,所以会倾向于隐藏自己的弱点。精神健康专家经常发现当事人在咨询中不会敞开心扉,他们可能会被叫到法庭作证,大大阻碍了健康咨询。

    错误的偏见。比如,在儿童保护案件中,若首先决定改变孩子的监护,那么将导致孩子的收养问题,随着孩子的收养照顾关系加深,他的亲生父母基本被排除在了孩子的生活之内。但是,如果最开始对孩子面临风险的认识没有那么严重,这个家庭就不会被摧毁。法官的理解是有风险的,而这种倾向会导致最初的错误。

    决策者的培训不足。我们的法律体系没有洞察到孩子和家庭的特殊需求,对法律专业人士也没有针对这类案件的特殊培训。那些受过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儿童发展、风险评估等专业培训人士的话语反而成了法官和律师的依靠。

    孩子在诉讼中的角色。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孩子可能要被迫到法庭上反对他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父母双方,或者需要通过他们的律师或监护人向法庭表达他们的想法。最终,将孩子置于父母的对抗性争斗之中的程序可能是不利于孩子的最佳利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理应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立法、司法等各个层面确保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实现。对家事纠纷而言,以上述对抗制诉讼模式在保护儿童利益方面的不足为镜鉴,建立以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为中心、以纠纷解决为目标的相互合作的家事纠纷解决模式是一个重要课题。(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