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纠错 砥砺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化司法改革之时,司法纠错步伐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0138月,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一个历经12年审理,才作出一审判决的案件,一年不到又在二审中改判了无罪。

    这起离奇案件的主角是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20146月,刚被判11年的他提起了上诉,二审于201410月开庭,一直延至今年518日,黄政耀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黄政耀曾因任局长期间,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而被检方指控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

  黄政耀的无罪释放,成为司法纠错的又一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深化司法改革之时,司法纠错步伐明显加快。

司法纠错加速

    就在20天前,山东高院就聂树斌案复查召开听证会,引起舆论对司法纠错的再次关注。

    2014年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的纠错,已成为司法改革及司法纠错进行的重要里程碑。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不完全统计,党的十八大后,全国各地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见诸媒体的近30起,司法纠错进程明显加快,力度也在加大。其中,不乏一些持续时间久、案情复杂的冤假错案。

    如念斌一案,从2006年开始,历经8次审理10次开庭,念斌先后4次被法院判处死刑,最终获无罪释放。呼格吉勒图案更是历经18年之久,最终得以昭雪。

    在这些冤假错案中,多数是“真凶归来”而获得纠正。如,呼格吉勒图案真凶早在9年之前就已出现;张叔平叔侄案真凶浮现后,同监犯人笑称他们“中了彩票”。

    有的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则是靠“被害人复活”。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都是因为被害人“复活”,迫使案件不得不启动纠错程序。

    从已纠错的案件来看,司法机关主动启动纠错程序还是少数。但是,冤假错案的最终纠正,都是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无罪。

    纵观现有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无非是3种:一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二是人民法院自己发现并纠正;三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发现冤假错案,并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法院在司法纠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看来:“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发挥作用。”

    陈卫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能够直接启动纠正程序,这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所不可比拟的。而且,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的时间更早,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等活动能够及时防范冤假错案的形成。

    反观这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刑讯逼供已成为公认的“罪魁祸首”。在已纠正的冤假错案中,刑讯逼供身影随处可见。

    因此,在推进司法纠错同时,禁止刑讯逼供也纳入到了改革进程中。最高检于2009年就开始规定“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不被采纳”,以此防范新增冤假错案。

失衡的博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以保证公平与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政法机关作出指示,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中央政法委还首次就冤假错案问题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然而,现实中的冤假错案的纠正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公开表示,“迟到的正义使正义大打折扣”。

    冤假错案之所以纠正困难,原因复杂。专家认为,我国冤假错案纠错主要难在,我国法律对刑事再审案件的复查期限没有限制,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只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为前提有很明显的主观色彩,且一般由司法机关通过书面检查启动,没有当事人律师、证人直接参与的听证程序,还会有法律之外的力量介入。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表示,平反一个冤案,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再到政法委,涉及的机关不下十个,涉及有司法权的实权人士,不下几十个。

    因此,陈有西认为,冤案申诉的过程也就是一个被告与一大群有权人士的博弈。如此失衡的博弈,结果就是“牺牲一个,保护大家”。

    在实际纠错过程中,这种博弈有时还表现在公检法三家之间。

    比如,福建高院作出念斌无罪的判决,就面临着巨大压力。福建高院一庭长曾表示,很多人认为该案是律师死磕的结果,其实更大的阻力是一旦判无罪就要追究责任,要顶住公安和检察院的压力。

    经过博弈,冤案一旦被揭发,对相关司法人员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佘祥林案”之后,该案办案民警潘余均甚至选择了自杀。

    对于这种博弈及带来的压力,中央也有意识。周强曾明确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  依法予以纠正、补正。

    对此,有专家建议,要防止有责任的领导被纵容,最好的办法是,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进行询问或质询,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

    然而,在实践中,各级人大极少行使这一职权。

问责率低

    冤假错案纠正之后,问责是一个难题。

  “呼格吉勒图冤案”纠正后,呼格吉勒图父母就对办案人员提出控告,要求问责到底,而内蒙古高级法院也表态将严肃追究呼格吉勒图错案责任。

  半年之后,原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原“呼格吉勒图冤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双规”。

    事实上,不少冤假错案被纠正后,舆论均要求追责,相关部门也常常会表示要“全面调查”。但最终结果并不理想,真正能落实问责机制的并不多。

    据统计,2000年至2013年见诸媒体的27起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其中只有8起案件有相关办案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追责率不到30%

    在追责的8起案例中,都存在刑讯逼供事实。如,河南赵作海强奸杀人案被纠正后,6名警察因刑讯逼供或玩忽职守被起诉,最高获刑2年,是受问责人数最多的案件。

    2010年纠正的河南张振风强奸杀人案,1名警察因隐匿证据、玩忽职守获刑3年,这是8起追责案例中的最高刑期。

    从已问责的案件来看,除了涉嫌玩忽职守等刑事犯罪的警察之外,鲜见法院、检察院和政法委相关人员被法律追究甚至只是遭受内部处理的公开报道。

    问责之所以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认为,任何一宗陈年冤案,要么当年办案的人员现在成了领导,要么当年定调的领导现在成了更大的领导,要让大领导下决心来追究小领导,并非易事。

    而且,冤案涉及的公检法人员众多,就数量而言,一旦某一案件被认定为错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员可能达数十人之众。

    司法改革中,问责机制也进入了顶层设计视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20138月,中央政法委还专门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朱明勇肯定了错案追责机制的作用,但他担心“一概而论、一竿子打到底”的错案追责,可能导致将来出现“反效果”。

    朱明勇认为,错案要追责,但也要区分不同性质。“有些错案是因为行贿受贿,这是应该严惩的。有些错案是因为办案人员技术层面的水平问题,就应该适度追责。”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