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给员工上保险 企业两审败诉

    河南省南阳国际饭店为拒绝给自己员工缴纳三金,竟称为自己工作了9年的员工是收废品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经劳动仲裁后不服,两次将员工告上法庭。51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南阳国际饭店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定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并按社保部门规定限期为员工补缴“三金”,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工作9年被炒鱿鱼

  2004219日,南阳市民刘丙显进入南阳国际饭店工作,工作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刘被调整到南阳国际饭店房务部从事客房维修工作。在南阳国际饭店工作9年期间,刘丙显多次要求单位为他依法缴纳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即“三金”),但国际饭店一直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284日,南阳国际饭店值班经理突然通知刘停止工作回家休息,但未下发任何书面文字。工作9年来,自己踏踏实实,从没有任何差错,为何单位说不叫干,就不叫干了呢?很苦恼的刘丙显百思不得其解,他多次找饭店领导问缘由,但饭店经理并未说明原因,只说叫他在家待岗休息。为此双方纠纷不断。

仲裁:劳动关系成立

  201391日,不甘心的刘丙显,向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仲裁: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南阳国际饭店为他缴纳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2.确认他与南阳国际饭店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中,刘丙显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其中,南阳国际饭店办公室于200646日制作的各部、室增减人员一览表,其主要内容如下:“部门房务部增加人员工资额刘丙显由450元升到510元……刘丙显的健康体检报告单,日期2011928日。

  20131231日,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如下:1.申请人刘丙显与被申请人南阳国际饭店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刘丙显补缴自2004219日起至201284日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费。

不服裁决进入诉讼

  

    2014128日,南阳国际饭店收到劳动仲裁后不服,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一纸诉状将刘丙显告到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庭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482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认真审理后认为:依照劳动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南阳国际饭店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刘丙显作为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告刘丙显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诉讼中被告刘丙显提交的房务部名单、胸牌、各部、室增减人员一览表,健康体检报告单等显示刘丙显是在南阳国际饭店的规章制度下接受管理。刘丙显在南阳国际饭店单位从事客房维修等工作,属于南阳国际饭店单位业务运转不可缺少的部分。南阳国际饭店为刘丙显发放工资作为报酬,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二、原告南阳国际饭店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为被告刘丙显补缴自2004219日起至201284日的医疗、失业和养老保险费。诉讼费由原告南阳国际饭店承担。

二审被驳回

  20141110日,南阳国际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国际饭店称,刘丙显系收废品人员,由于其经常出入南阳国际饭店房务部,房务部经理与刘丙显口头约定刘丙显为饭店干一些临时木工维修活,每月支付400元零工费,以后永不增加。刘丙显从未履行签到手续,没有参加晨会、培训学习和大会,从未与饭店签订用工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丙显领的是劳务费而不是工资。2006年各部室增减人员一览表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此表只是饭店内部手续传递,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刘丙显提供的工作牌、健康体检报告等证据是应农运会要求,为了刘丙显出入方便而制作的,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刘丙显所提供的合影照片、旅游照片只是当年饭店组织的集体活动,不能证明刘丙显是饭店员工。

  刘丙显含泪给二审法官说:“我自2004年到南阳国际饭店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我一向遵守饭店规章制度,接受饭店管理约束,与饭店存在身份隶属关系,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南阳国际饭店给我发放的工牌、工作服、体检报告单等证据能证明我是南阳国际饭店的劳动者,饭店应当为我补缴各项社会保险。”

  514日,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仍由上诉人南阳国际饭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