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起纠纷司法所长化干戈

    47日,忙碌了一天的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东河司法所所长王宗先正准备下班,一位带着疲惫面容的当事人向他递交了一份调解申请书,称被身后的4人追讨,要求立即调解他们的纠纷,不然没有活路了。王所长将一行5人安顿坐下后,给他们倒上开水,稳定了他们的情绪,开始向他们了解案情。

    原来,被追讨人姓王,追赶他的人是旺苍县东河镇的杜某某、金溪镇的张某某以及高阳镇的尹某某、黄某某。经调查了解到,他们是多年与王某某合作的朋友,于2014424日分别与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广元某县一商住楼开发的劳务合同,务工期为201471日至20167月,合同中约定由杜某某负责组织15名民工为该工程混凝土的劳务队伍;张某某负责组织5名民工为该工程外架安装的劳务队伍,尹某某负责组织30名民工为该工程钢筋工程的劳务队伍;黄某某负责组织41名民工为该工程木工工程的劳务队伍。

    合同签订后,上述4人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劳务队伍在家等候开工通知。为遵守合同,所有务工人员均未承揽其他工程。时至2015年春节,务工人员都未接到开工通知,逐一向组织者索要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经与王某某多次商议,王某某赔偿了201471日至20152191名民工前期的劳务工资70余万元,但还欠80余万未付。杜某某、张某某、尹某某、黄某某要求其支付,而王某某称自己也是受害方,工程至今没有进场,前期的劳务损失都是向朋友借的,同时也在不断联系工程方来解决,但迟迟没有回音。 

    在了解清楚缘由后,王宗先所长向双方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双方的劳务合同是自愿签订的,此工程确实至今未开工,合同终止日期是20167月,王某某确实已经承担了一定的损失。通过调解,鉴于大家过去有长期合作,为了不再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双方以和解的方式终止了该合同,并由王某某在一年内付清所欠91名民工的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