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梯事故伤人 究竟谁来担负“首责”?
这是一组令人担忧的数字:近年来,伴随着各个城市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平均每年发生40多起电梯事故,人身伤亡案例频频出现。
电梯伤人甚至致死事故令人痛心,但更让人忧心的是,事发后各方往往推诿扯皮,让受害者索赔无门。物业公司、制造商及维保公司……电梯出现事故,到底该找谁?究竟谁来承担首责?
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电梯事故发生后,究竟谁来担责的问题,往往遭遇物业公司、制造商及维保公司等涉事相关方的推卸和扯皮。
不仅如此,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各方也对究竟谁该担责尤其是担负首责,存在明显的分歧。今年1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接受专家组评估时,因提出让物管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曾引发激烈争议。反对方认为,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属于国家立法权限,广东立法违反上位法;而赞成方则认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与消费者有最直接的关系,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度能让受害者很快得到赔偿。然而,该草案在3月25日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只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删除了初稿中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条款。
事实上,由于电梯涉及相关方较多,用法律的手段来明确谁该担责,尤其是确定谁该担负首责,在当前尤显必要。业内人士认为,明确首负责任可以牢固锁定电梯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可促进各方尽职尽责、减少事后责任主体间扯皮。事实上,此次广东提交的电梯安全条例草案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立法权的争议外,就涉及由物管企业来承担首责是否公平的问题。
同时有观点认为,今后电梯事故担负首责的具体内涵应予以明确。广东提交的电梯安全条例草案规定,“首负责任”除日常维修保养、风险评估、值班监控等13项义务外,还需要在电梯伤人事故中承担受伤人员的救治、安置工作,但并不涉及“赔偿、垫付”问题。
但有专家表示,“先行垫付”应是首负责任的核心内容,若去掉“物管先行垫付”相关条款,受害人索赔困境依然难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物管先赔”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认为,为减轻“首负责任者”赔偿压力,可将保险力量引进来,建立电梯责任事故险制度。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李健辉则建议,住宅类电梯保险可按2:3:5的比例分由制造者、维报者、管理者共同缴纳,“可参照交强险,建议国家将电梯保险纳入强制保险范畴”。
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授表示,电梯监管改革涉及多方责任,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电梯监管体制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协会、企业、社会等多方力量,只有通过“多元共治”,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才能建立起有效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